棒球規則2019第九章-記錄規則

內容目錄

九、  記錄規則  The Official Scorer


9.01  正式記錄員  Official Scorer ( General Rules )

     (a) 聯盟主席應為各聯盟的錦標賽,任命正式記錄員,記錄員在指定位置的記者席內記錄賽情。記錄員對於擊球員進佔一壘是因安打或失誤等具有獨自判斷決定之權。記錄員應將其決定以手勢表示,或用記者席之擴音器傳播至記者席或播音室。如有要求,可將該決定事項通告場內播音員。

          記錄員於比賽結束 24 小時內作成所有決定,記錄決定後,原則上不得變更,但若有正當理由,可以立即向聯盟主席申述理由請求變更。比賽中球隊職員或球員禁止對記錄員更動記錄要求。無論如何,記錄員不得作出與「記錄規則」不合之記錄。

          記錄員於比賽結束後包括被奪比賽,截止比賽,依照聯盟主席所規定之記錄格式,即比賽日期、球場名稱、比賽隊名、及裁判員姓名、得分,並依照有關記錄規則特定的格 式,作成各球員的個人記錄,於比賽結束 24 小時內,將該報告書表提交主辦單位。如保留比賽或依比賽相關規則成為正式比賽,記錄員均應盡速,提出該報告書表。

   【9.01(a) 原註】記錄員在聯盟的指示下,應將正式記錄的報告書向聯盟統計員提出,統計員與記錄員之間若有差異時,應重新再確認報告書,統計員與記錄員應該共同解決差異問題。

  (b) (1) 記錄員於比賽時,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則,記錄員倘遇有本規則無明文規定之事項時,有自行作裁定之權。大聯盟會長辦公室及小聯盟各聯盟會長,得於記錄員做出違反記錄相關規則之判定時,令其進行更正;並應採取任何必要的補救措施,來更正因錯誤判定所造成的記錄。

           (2) 尚未成為第三出局而攻守將要交換時,記錄員應立即將該錯誤通知裁判。

   【註】除本項 (4) 之規定,不得主動提示外,其他如球數 3 壞 2 好,主審誤以為擊球員已獲四壞球而准許進一壘時,或以其他的球員,代替不得被替換的技手出場比賽時,記錄員得主動向裁判員提示。

           (3) 成為提訴比賽或保留比賽時,記錄員須將該狀態的得分、出局數、各跑壘員之位置、擊球員之球數等作詳確之記載。

   【9.01(b)(3)原註】保留比賽最重要的是應自停止時完全同一之狀態下再行開始;至於提訴比賽如被命再行比賽,則被提訴之行為以後的賽事應視為無效,應自接受抗議前完全同一狀態下再行開始。

           (4) 記錄員雖明知球員打擊順序的錯誤,但不得對裁判員或兩隊的任何人通知事實或喚起其注意。

    (c) 記錄員是聯盟正式的代表人,應保持威嚴,其職務應受尊敬,並受聯盟主席之充份保護。記錄員為執行任務,如被總教練、球員、主辦單位員工侮辱時,應立即報告聯盟主 席。

9.02  正式記錄報告書  Official Scorer Report

         正式報告書應以聯盟指定之記錄統計表,將下列各項資料列入:

     (a) 擊球員及跑壘員之記錄項目如下:

        (1) 打擊完了之次數,即打數 ( AB ) ( Number of Times At Bat ),但下述情形不得計入打數:

           (A) 犧牲觸擊或犧牲飛球。

           (B) 四壞球

           (C) 觸身死球。

           (D) 因妨礙打擊或妨礙跑壘准進一壘時。

   【註】對於擊球員之擊球,野手完成守備選擇後,該擊球員因受妨礙被允許進一壘時,擊球員記其打數,又擊球員受妨礙獲進一壘,記錄員如判定該擊球員為安打時,不取消該打數,並記其安打。

        (2) 得分數 ( R )…( Runs )

        (3) 安打數 ( H ) … ( Hits )

        (4) 打點數 ( RBI ) … ( Runs Batted In )

        (5) 二壘打 ( 2B ) … ( Two Base Hits )

        (6) 三壘打 ( 3B ) … ( Three Base Hits )

        (7) 全壘打 ( HR ) … ( Home Runs )

        (8) 壘打數 ( TB ) … ( Total Bases On Safe Hits )

        (9) 盜壘 ( SB ) … ( Stolen Bases )

        (10) 犧牲觸擊 ( SH ) … ( Sacrifice Bunts )

        (11) 犧牲飛球 ( SF ) … ( Sacrifice Flies )

        (12) 四壞球總數 ( BB )… ( Bases on Balls )

        (13) 分別列計故意四壞球送 ( IB ) … ( Intentional Bases on Balls Allowed )

        (14) 觸身死球數 ( HP ) … ( Hit by Pitches )

        (15) 妨礙或妨礙跑壘,給予一壘數 ( INT ) ( OB ) ….. ( Interference ) ( Obstruction )

        (16) 三振出局 ( SO ) … ( Strike Outs )

        (17) 擊出成為順封雙殺或逆封雙殺之界內滾地球的次數( GIDP ) … ( Grounding Into a Double Play )

   【9.02(a)(17) 原註】假如擊跑員被判出局是因前位跑壘員妨礙守備行為,則該擊球員不記錄為「雙殺打」。

   【註一】例如跑壘員佔一壘峙,一壘手接獲滾地球後行3-6-3之雙殺時,稱之為順封雙殺。若將刺殺之順序改成 3-3-6 之雙殺時稱之為逆封雙殺。守備隊員漏接飛球或平飛球 ( 不是故意落球者 ),而構成前述之雙殺時,不能視為雙殺打。

   【註二】擊球員擊出會被雙殺的滾地球時,給予一出局成立後,由於第二出局之傳球,守備隊員漏接被記失誤,故此雙殺未能完成時,該擊球員也應被記為雙殺打。

        (18) 盜壘被刺殺之次數 ( CS ) … ( Caught Stealing )


  (b) 各野手之記錄項目如下:

        (1) 刺殺 ( PO ) … ( Putouts )

        (2) 助殺 ( A ) … ( Assists )

        (3) 失誤數 ( E ) … ( Errors )

        (4) 雙殺的參與數 ( DP ) … ( Double Plays )

        (5) 三連殺的參與數 ( TP ) … ( Triple Plays )


  (c) 各投手之記錄項目如下:

        (1) 投球局數 ( IP ) … ( lnnings Pitched )

   【9.02(c)(1) 原註】為決定投手的投球局數時,出局一人記錄為 1/3 局數,先發投手如在六局的一出局時調換者,該投手之記錄為 5 1/3 局數,先發投手如在六局無出局調換時,該投手的記錄為五局的投球局數並應註明第六局所面對擊球員之數。倘後援投手只使擊球員二人出局而調換者,對該投手之記錄為 2/3 之投球局數。

   【註】決定投手之連續無失分局數,例如至第五局無失分,第六局為一人出局,留下跑壘員後退出比賽,該跑壘員得分時 ( 自已的責任 ) 該 1/3 局不加進,無失分局數為五局。反之第六局一人出局,跑壘員佔二壘的情況下,出任後援投手被次擊球員安打,二壘跑壘員得分 ( 前任投手之責任 ) ,制後於此局自已應負的責任中未再被得分並使二人出局時,該三分之二局應被計入。

        (2) 投手所面對的擊球員數 ( BF) … (Batters Faced)

        (3) 投手所應付之打數 ( 依10.02(a)計算 ) ( Batters Officially at Bat Against )

        (4) 投手所給予之安打數 ( Hits allowed )

        (5) 投手所給予的得分數 ( Runs Allowed )

        (6) 投手所給予的自責分數 ( ER ) .. (Earned Runs )

        (7) 投手所給予的全壘打數 ( Home Runs Allowed )

        (8) 投手所給予的犧牲觸擊數 ( Sacrifice Hits Allowed )

        (9) 投手所給予的犧牲飛球數 ( Sacrifice Flies Allowed )

        (10) 投手所給予之四壞球數 ( Bases on Balls Allowed )

        (11) 分別列記故意四壞球數 ( Intentional Bases on Balls Allowed )

        (12) 投手所給予的觸身死球數 ( Batters Hit by Pitched Balls )

        (13) 投手所得之三振數 ( Strike Outs )

        (14) 投手的暴投數 ( WP ) … ( Wild Pitches )

        (15) 投手犯規數 ( BK ) … (Balks )


  (d) 應附加下列之細目:

        (1) 勝利投手姓名 ( W ) … ( Winning Pitcher )

        (2) 敗戰投手姓名 ( L ) … ( Losing Pitcher )

        (3) 每隊之首任投手及交替完結投手姓名 ( GS )( GF ) … ( Game’s Starting and Finishing Pitcher )

        (4) 獲保勝記錄之投手姓名 ( S ) … ( Save )

  (e) 捕手的捕逸數 ( PB ) … ( Passed Balls )

  (f) 參與雙殺及三連殺的球員姓名。

   【例】雙殺:約翰、羅勃及史密斯

              三連殺:約翰、羅勃及史密斯

  (g) 球隊的殘壘數 ( LOB ) … ( Left On Base ) ,殘壘數即為跑者無法得分,亦無出局而殘留在壘的全部跑壘員人數。例如打出內野滾地球;致使其他跑壘員出局,而成立為第三出局,尚未達到一壘以前,該局即結束,擊跑員包括在殘壘數內。

  (h) 打滿壘全壘打的擊球員姓名。

  (i) 最後局之後半,於三出局以前即決定勝負時,決勝的得分被記錄時之出局數。

  (j) 各隊每一局之得分。

  (k) 照下列順序記裁判員之姓名:(1) 主審→ (2) 一壘審 → (3) → 二壘審 → (4) 三壘審。必要時同時將左線審及右線審一併記載。

  (l) 去除天氣狀況或因停電延誤的時間外之實際比賽時間。

【9.02(1) 原註】場上球員、總教練、跑壘指導員、裁判等因受傷而暫停之時間應該計入。

  (m) 主場球隊提供之觀眾人數。


9.03  正式記錄報告書之完成  Official Scorer Report ( Additional Rules )

  (a) 填寫公認記錄報告書時,應依照打擊順序將各球員姓名,守備位置予以記載;在中途代替出場至比賽終結無一次打擊機會的球員姓名,仍照預定打擊順序登記。

   【9.03(a) 原註】某球員並非與其他野手對換守備位置,而像僅為對付某特別之擊球員而移動自已之守備置時,不得視為新守備位置而記載於報告書。

   【例】(1) 二壘手調至外野,致使外野手成為四人的場合。

              (2) 三壘手移動於二壘手與游擊手之間的場合。

  (b) 若將各隊的打擊順序表記入代打球員或代跑球員時 ( 若就守備位置時亦同 ) ,以另定符號註明在該隊的記錄表下面,應附加說明該符號及代替情形。

   【9.03(b) 原註】接替上場的球員以 a 、b 、c 、d 、… 之符號記載。

              例如: a 在第三局代替 A 打安打。

                       b 在第六局代替 B 打飛球出局。

                       c 在第七局代替 C 致使 D 被封殺。

                       d 在第九局代替 D 打滾地球出局。

                       e 在第九局為 E 代跑。

              只一次發表為代打球員或代跑球員,實際未出場比賽,而再替換其他代打球員或代跑球員之場合。原發表 f 已在第七局代替 F。如此記入之,像這樣對於第二次的代打球員或代跑球員的行為即 g 代替被發表的代擊球員 f 打安打等,應如此記入。

 

  (c) 如何檢算記錄簿

        各隊的打數,四壞球,觸身死球,犧牲觸擊及犧牲飛球,因妨礙或妨礙跑壘而上壘之數的合計,與該隊的得分,殘壘及對方隊的刺殺數的合計等,審核是否與該隊的擊球員人數相同,檢算結果若一致者,證明各數字為正確。

  (d) 打擊順序錯誤 Bats Out of Turn

        打擊順序錯誤的擊球員,未被提出「促請裁決」而打擊完了出局後,再經「促請裁決」成立,致使正位擊球員受宣告出局時,將不正位擊球員出局之狀態做為正擊球員之記 錄。不正位擊球員成為跑壘員進壘後,經「促請裁決」成立,致正位擊球員被宣告出局時,應該給予捕手刺殺之記錄,正位擊球員記打數一次,至於非正位擊球員之進壘記錄當被取消。

         數位擊球員打擊順序連續錯誤,致順序糾亂時,按各發生之實際情況記錄之。

   【註一】上例應解釋為不正位擊球員單獨於一壘前出局之記錄方法。例如非正位擊球員與其他跑壘員被雙殺時,經「促請裁決」成立,成為正位擊球員出局,非正位擊球員之行為被取消,因此不能將情形記入正位擊球員中,而應依照下列給予捕手刺殺之記錄。

   【註二】例如輪到第一棒時,第二棒球員先行出擊,被三振,其次第一棒之擊球員擊出中外野高飛球,二出局,第三棒擊球員不出擊,第四、第五棒擊球員安打時,應記第二棒、第一棒擊球員;第三棒擊球員不記,其次記第四、第五棒擊球員,因此第三棒擊員之打席當然少了一次。

  (e) 截止比賽、擁奪比賽 Called and Forfeited Games

     (1) 「截止比賽」成為正式比賽時,依 7.01 之規定,至比賽終結,所有個人及隊的記錄,應全部計入正式記錄,如「截止比賽」成為平分比賽時,不必記錄勝利投手或敗戰投手。

    (2) 成為正式比賽後:卻被判為「褫奪比賽」時,則從開始比賽至比賽完結,所有個人及隊的記錄,應全部計入公認記錄。據奪比賽之勝隊,倘比對隊有多得分之記錄時,依 9.17 之規定,對於投手係勝利投手或敗戰投手應計入正式記錄。因依褲奪比賽之得勝隊的得分,若較對方少,或者同分時,對於投手的勝利投手,敗戰投手不必記錄。比賽要成為正式比賽以前成為被奪比賽者,所有記錄不計入正式記錄,但應報告褫奪比賽的情形。

   【9.03(e) 原註】記錄員不可視為與被宣告被奪比賽之時點及比賽之結果無關一律記為 9  比 0 是不可以的。


9.04  打點  Runs Batted in

          擊球員因打擊時獲得一分以上時,給予打點記錄

  (a) 下列情形給予打點記錄:

    (1) 擊球員的安打 ( 含全壘打 )、犧牲觸擊、犧牲飛球或因內野球的出局,及野手選擇等,致使跑壘員得分。

    (2) 滿壘因四壞球、觸身球;妨礙及妨礙跑壘而致使擊球員成為跑壘員時

    (3) 無出局或一出局,若處理擊球的野手失誤時,三壘跑壘員得分者,應判斷其若無失誤,跑壘員是否能得分,若無失誤而認為仍可得分者,擊球員給予打點。

  (b) 以下狀況即使跑壘員返回本壘亦不得記錄打點:

    (1) 擊球員擊出成為順封雙殺或逆封雙殺之滾地球,縱然使跑壘員返回本壘,但該擊球員不給予打點。

    (2) 擊球員如擊出雙封殺,致使第一出局成立後在一壘 ( 或一壘以外的壘 ) 要使第二出局的傳球因野手漏接之故,該野手被記錄為失誤時,縱然跑壘員得分,對於擊球員仍不給予打點。

  (c) 野手持球過久或做無作用的對壘傳球之間跑壘員得分時,記錄員對擊球員是否給予打點,應參酌下列基準決定之。即跑壘員不關其失策行為繼續跑壘而得分者,對擊球員記錄為打點,但如果跑壘員一旦停止,發現此失策後,再繼續跑而得分者,應、記錄為因野手選擇的得分,對擊球員不給打點。


9.05  安打  Base Hits

          安打記錄是符合本項規定,擊球員因打擊後安全上壘的情況,及球員應給此項紀錄。

  (a) 有下列情形者記錄為安打:

    (1) 界內球觸及野手以前,落在界內區域;或碰到界內區域後面的圍牆,或越過界內區域的圍牆,因此擊球員安全進佔一壘或再前面的壘者。

    (2) 界內球因過強或過弱以致野手無處理該擊球的機會,使擊球員安全進佔一壘者。

   【9.05(a)(2) 原註】倘如由游擊手處理即可能使擊球員出局之擊球,因三壘手跑出碰觸到球,使球速減慢或改變方向或中途攔截球,但終於來不及刺殺者,記錄為安打。

    【註】所謂助殺觸及球 ( Deflect ) 是守備隊員觸於球,致使球速減弱或改變方向之意。例如,由游擊手處理即可能使擊球員出局之擊球,因三壘手中途跑出 Deflect、或中途攔截 Cut off,最後無法完成刺殺者,記錄為安打。

    (3) 界內球因不自然的滾跳,或因觸及野手以前觸及投手板或觸及各壘 ( 包括本壘 ) 致野手以通常的防守不能處理,而擊球員安全進佔一壘。

    (4) 未曾觸及野手而到達外野界內地域的界內球,擊球員安全進佔一壘,經記錄員判斷,野手以通常之守備確無法處理該球者。

    (5) 未曾觸及野手的界內球,在界內區域觸及跑壘員,裁判員的身體或衣服者。

    (6) 處理「擊球」的野手,企圖刺殺前位跑壘員不遂,且對該球經記錄員之判斷雖以通常的防守亦不能在一壘刺殺擊跑員。

   【9.05(a) 原註】適用本條各項如有疑義時,應予擊球員有利之判斷。雖對「擊球」有良好的守備表現,但因不能及時將擊球員刺殺出局時,記錄為安打較為妥善。

  (b) 下列之情況不得記錄為安打:

    (1) 因擊球員的「擊球」致跑壘員被封殺出局,或因野手失誤倖免被封殺者。

    (2) 擊球員擊出明顯之安打球,但因發生義務進壘的跑壘員,因末觸及次壘而被提出「促請裁決」成立出局時,對該擊球員不給予安打,僅記錄打數。

    (3) 投手、捕手或內野手處理「擊球」而刺殺欲進次壘或返回原壘之前位跑壘員出局時,或如以通常的守備可能將其出局,但因失誤未能使其出局時,擊球員不給予安打記錄,僅記錄打數一次。

   【註一】跑壘員因跑壘、滑壘離位或離開己觸之壘被觸球於身體出局時,應解釋為擊球員已使跑壘員進壘,故應被記為安打。

   【註二】本項所稱內野手,僅是指內野手於普通守備範間內作守備者。內野手如越過內野範園到外野守備時,則不能視為內野手了。例如跑壘員佔二壘時,擊球員擊出游擊手與左外野手之間的小飛球,二壘跑壘員恐該球被接捕,故離壘甚少,俟眼看球落地後才急進三壘,而為游擊手傳球於三壘,被觸殺於三壘前,則不適用於本頃,擊球員應被記為安打。又外野手處理「擊球」時,除非跑壘員被封殺出局外,對擊球員應記錄為安打。

    (4) 依記錄員之判斷,擊跑員可能在一壘出局時,處理擊出球之野手,試圖將前位跑壘員刺殺的傳球或觸殺行為等,結果不成功者。

   【9.05(b) 原註】處理「擊球」的野手,不立即對付擊跑員而稍微窺探其他跑壘員,或假裝傳球它壘模樣(其實不傳球) ,因而致使傳球遲慢使擊球員進於一壘者,不適用本項,而應給予安打的記錄。

    (5) 因妨礙將處理「擊球」的野手,跑壘員被宣告出局者。但雖跑壘員因妨礙守備被判出局,記錄員判斷該「擊球」是安打者,對擊球員給予安打之記錄。


9.06  安打、長安打的決定  Determining Value of Base Hits

          未造成失誤或出局的安打要記錄為一壘打、二壘打、三壘打或全壘打,應依下列情形決定之:

  (a) 除以下 (b) 及 (c) 之情形外,擊球員停於一壘者為一壘打,停於二壘者為三壘打,停於三壘者為三壘打,奔回本壘得分者記錄為全壘打。

  (b) 有一名或數名跑壘員佔壘時,擊球員擊出安打,並進佔二壘以上,而守隊企圖刺殺前位跑壘員時,記錄員應決定這支安打為三壘打或三壘打,或僅因野手選擇而多進壘。

   【9.06 原註】前位跑壘員於本壘出局或因失誤倖免出局時,雖然擊球員佔三壘,不得記錄為三壘打,一壘跑壘員欲進到三壘而在該壘出局,或因失誤倖兔出局者,雖然擊球員佔上二壘亦不得記錄為二壘打。然而,除以上情形之外,不要以前位跑壘員所進之壘數決定該擊球員之壘打數。因為有時前位跑壘員僅能進一個壘或連一個壘都不能進峙,擊球員會有二壘打之記錄。又有時前位跑壘員雖得到二個壘,而只能給予擊球員一壘打之記錄。例如:

    (1) 跑壘員在一壘時,擊球員擊出右外野前的安打,右外野手傳球給三壘企圖刺殺跑壘員,但跑壘員佔三壘,而擊球員得到二壘,其記錄應為一壘打。

    (2) 跑壘員在二壘,擊球員擊出界內飛球的安打,跑壘員因顧慮球被捕離壘甚少,只能進到三壘,此際擊球員進到三壘,其記錄應為三壘打。

    (3) 跑壘員在三壘,擊球員擊出界內高飛球,曾一次離壘的跑壘員,見球可能被捕而歸壘,但球未被捕獲而成為安打,唯跑壘員也無法得分,擊球員在此時進佔二壘,應記錄為二壘打。

  (c) 擊球員為求佔到二壘或三壘而採用滑壘方式,如能保住其所進到最後之壘時,始得記錄為二壘打或三壘打。擊球員滑壘離位而於回壘前被觸殺出局者,給予擊球員如同安全獲得的壘數之壘打。即擊球員滑過二壘被觸殺出局者給予一壘打記錄,滑過三壘被觸殺出局者給予二壘打的記錄。

  【9.06(c) 原註】擊球員跑過二壘或三壘,於返回該壘時被觸殺出局,以擊球員觸及之最後壘,決定其壘打數。倘擊球員踏過二壘後,正要返回壘時被觸殺出局者,給予二壘打,擊球員踏過三壘後,正要返回壘時被觸殺出局者給予三壘打。

  (d) 擊球員擊出安打,但因漏踏壘而出局時,按其安全得到之最後壘,以決定其為一壘打、二壘打或三壘打。如擊球員未踏二壘而被判出局者,記為一壘打。未踏三壘而被判出局者記為三壘打,未踏本壘而被判出局者,記為三壘打,未踏一壘而被判出局者,只記錄打數,不記為安打。

   【註】本項規定不僅指擊球員漏踏壘出局,超越前位跑壘員出局時亦適用本項。

  (e) 擊球員依 5.06(b)(4)或 6.01(h) 之規定給與三個壘或三個壘或四個壘,視擊球員所進踏之壘各記二壘打、三壘打、全壘打。

  (f) 除 9.06(g) 之情形外,於最終局擊球員擊出安打而獲得超過對方的致勝分時,對該擊球員只給予與獲致勝得分之跑壘員所進的壘同數的壘打,但擊球員亦須安全進至該數目之壘。

   【9.06(f) 原註】依照 5.05 及 5.06(b)(4) 之各項規定,准許擊球員獲得數個安全進壘權長打時,亦適用本項規定。在致勝分得分後,記錄員仍可依據 Play 的自然過程中,給予擊球員最後踏觸之壘為壘打數。例如,第九局下半平手,跑壘員在二壘,擊球員擊出外野安打,在擊球員抵達二壘前,二壘跑壘員抵達本壘得分,仍可給予擊球員二壘安打。

   【註】擊球員須正規觸及上述相同之壘數,又例如最後一局,跑壘員佔二壘時,擊球員擊出跳入觀席之致勝安打時,擊球員為獲二壘,須正規地到達二壘。但跑壘員佔三壘時,擊球員擊出前述之安打,雖也進入了二壘,但記錄上僅給予一壘打。

  (g) 最終局,擊球員擊出越牆全壘打,因此比賽已決定勝負時,將擊球員及跑壘員之得分全部記錄。


9.07  盜壘及盜壘刺  Stolen Bases and Caught Stealing

          跑壘員不靠安打、刺殺出局、失誤、封殺、野手選擇、捕逸、暴投、投手犯規而能進一個壘者,記錄跑壘員為盜壘。其相關規定如下:

  (a) 跑壘員於投手投球前,先向次壘起跑時,該球雖成為暴投或捕逸,對跑壘員之進壘不可記錄為暴投或捕逸,應記為盜壘。企圖盜壘之跑壘員,因暴投、捕逸能進更多的壘,或其他跑壘員不依盜壘行為而進壘者,對企圖盜壘的跑壘員,記錄為盜壘,並應合併記錄暴投或捕逸。

   【註一】如下列情形雖有暴投或捕逸,跑壘員如於投手投球前已企圖盜壘者,該跑壘員記錄為盜壘:

    (1) 投手投出第四壞球時,未因擊球員獲四壞球而獲進壘權之跑壘員進至次壘或以上之壘者。

    (2) 擊球員之第三好球時,對於擊球員或跑壘員之進壘記暴投或捕逸者,但二出局後跑壘員佔一壘或 一、二壘或滿壘時,各跑壘員之進壘及跑壘員一、三壘之一壘跑壘員進壘不記為盜壘。

   【註二】擊球員因受捕手或其他野手的妨礙時,因跑壘員企圖盜壘適用 5.06(b)(3)(D) 允許進次壘者記跑壘員盜壘。

  (b) 跑壘員企圖盜壘時,捕手於接到投手投球後為防止盜壘而暴傳者,僅記錄為盜壘,對捕手不記錄失誤,除非企圖盜壘的跑壘員,利用該暴傳進佔一個以上的壘,或其他跑壘員趁該暴傳之機會進佔一個以上的壘者,對該企圖盜壘的跑壘員記錄為盜壘, 併記錄捕手失誤。

  (c) 企圖盜壘或離壘的跑壘員被夾殺,因守隊的失手 ( 不記錄為失誤的 ) 而倖免出局進取次壘者,該跑壘員記錄為盜壘。該動作中如其他跑壘員亦進壘者,對該進壘的跑壘員亦應記錄為盜壘。

       企圖盜壘的跑壘員被夾殺,而在對方未失誤的情況下安全回到原佔之壘,而另有跑壘員利用此一時機成功進佔次壘時,則進壘的跑壘員應記錄為盜壘。

  (d) 雙重盜壘或三重盜壘時,任一跑壘員於未達欲進佔之壘以前,或觸壘後滑壘離位,因野手的傳球而被判出局者,對任何跑壘員不記錄為盜壘。

   【註】不僅實際形成出局,如記錄員認為勢必出局之跑壘員而因對方之失誤倖免出局時,同樣對所有跑壘員不記盜壘。

  (e) 企圖盜壘之跑壘員,於所欲進佔之壘滑壘離位後,不論卻返回該壘或再進次壘,被觸殺出局者,對所有跑壘員均不記錄為盜壘。

  (f) 經記錄員之判斷,野手因掉落適時又好的傳球而使企圖盜壘之跑壘員倖免出局者,對落球之野手記錄為失誤,對傳球的野手記錄為助殺 ( Assist ),對跑壘員不記為盜壘,而記錄為盜壘被刺。

  (g) 跑壘員企圖盜壘時,守隊對此並未顯示守備行為亦無關心者,對該跑壘員不記錄為盜壘,而記錄為因野手選擇的進壘。

   【9.07(g) 原註】守隊是否無關心的判斷,需把下列如:局數、得分、守方是否企圖使跑壘員停留於原壘或作牽制行為。對於盜壘之企圖通常入壘補位之野手,是否有入壘之動作,守方對跑壘員之進壘是否顯示不在意,或有強勁防止盜壘之情形等應作全盤性之考慮。

        例如:跑壘員在一、三壘時,一壘跑壘員想盜二壘,若守方有正當之戰術動機,如記錄員判斷為了防止趁傳之間,三壘跑壘員突進本壘得分,因此對一壘跑壘員之進壘不予理會時,通常應給予盜壘之記錄。

        又例如:守方擔心己隊之盜壘記錄,通算記錄等之領先狀況,或聯盟盜壘王之頭銜等,因攻方球員之盜壘而可能失落時,可判斷為守方極力阻止攻方之盜壘。

  (h) 盜壘被刺 Caught Stealing

        有下列情形之跑壘員,如果出局或因失誤行為倖免出局者,記錄為盜壘被刺:

    (1) 企圖盜壘。

    (2) 因牽制離壘而被迫進次壘。( 任何往次壘移動之動作皆視為企圖進壘,擬返回原壘後,再企圖進次壘者亦包含在內 )

    (3) 盜壘時滑壘離位。

   【9.07(h) 原註】捕手未能接住投球,跑壘員才開始盜壘成為出局、或因失誤倖兔出局時,對該跑壘員不記盜壘被刺。當跑壘員因被妨礙跑壘而獲得進壘,或擊球員因妨礙守備被判出局時,不記盜壘被刺。即使跑壘員安全進壘亦不會被記錄為盜壘成功時,即不應記錄跑壘員盜壘被刺。( 例如,跑壘員因捕手未能接住球才開始進壘而出局時,不記錄跑壘員盜壘被刺。)

   【註一】本項只限於前列跑壘員開始跑壘時次壘無跑壘員,或雖有跑壘員而跑壘員已企圖盜壘時,適用之。

   【註二】被牽制離壘的跑壘員擬返回原壘遭出局,或因對方失誤倖免出局者,不記錄為盜壘被刺。


9.08  犧牲打  Sacrifices

  (a) 無出局或一人出局,因擊球員的觸擊,致一名或數名跑壘員進壘,而擊球員於一壘出局或如無失誤本來會在一壘出局時,記錄為犧牲觸擊。依記錄員之判斷,擊球員的觸擊並非為使跑壘員進壘,明顯地是為得到安打時,對擊球員不記錄犧牲觸擊,僅記以打數。

   【9.08(a) 原註】適用以上規則如有疑問,宜作有利擊球員之解釋。擊球員為推進跑壘員,是否犧牲自己上一壘之機會之判斷,應考慮該打席時之局數、出局數、得分等全盤狀況而定。

  (b) 無出局或一人出局,處理觸擊球之野手,企圖刺殺前位跑壘員且無失誤而致使該跑壘員佔於次壘時,除下列原附註外,記錄為犧牲觸擊。

        依記錄員之判斷雖無守備失誤,亦絕不可能在一壘使擊球員出局時,處理觸擊球之野手,企圖刺殺前位跑壘員 (無論觸殺或封殺) 而不成功時,對擊球員記錄一壘安打而不記錄為犧牲觸擊。

   【註】處理觸擊球之野手,不立刻對付擊跑員,而略作瞄視其他跑壘員或向其他壘假裝傳球 ( 事實上不傳球 ) 以致向一壘傳球過遲,擊跑員獲進一壘時,對擊跑員記錄為一壘打,而不記錄為犧牲觸擊。

  (c) 任何跑壘員於利用擊球員的觸擊進次壘時,如有一人被刺殺 ( 無論封殺或觸殺 ) 對擊球員僅記錄打數而不記為犧牲觸擊。

   【註一】例如:一壘跑壘員因擊球員之觸擊而進到二壘後,又因跑離或滑離二壘而被野手觸殺出局時,因擊球員已成功將跑壘員推進至二壘,跑壘員之出局像因自身的失誤,故該擊球員應記錄為犧牲觸擊。

   【註二】不僅只是跑壘員成為出局,當勢必被刺殺出局時,因野手的暴傳、漏接等失誤而使跑壘員生還時,也同樣不記錄為犧牲觸擊,而是記錄該野手的失誤。但如有上述失誤時,應判斷如果沒有該失誤時,跑壘員是否得以進壘,如經判斷無該失誤跑壘員必能進壘時,應記錄為犧牲觸擊,又因該野手之失誤,而使跑壘員奪得更多的壘時,應與失誤並列記錄之。

  (d) 無出局或一人出局擊球員擊出高飛球或平飛球被外野手或退至外野之內野手:

    (1) 於捕球後跑壘員得分者記錄為犧牲飛球。

    (2) 漏接後跑壘員得分時,若記錄員認為假若該球被接捕,跑壘員仍可得分時,仍應記錄為犧牲飛球。

   【9.08(d) 原註】倘因飛球沒有被捕,擊球員變成跑壘員而使野手將其他跑壘員封殺者,如有本項 (2) 之情形,仍應記錄為犧牲飛球。

   【註】例如:一人出局跑壘員佔一、三壘的情況,擊球員擊出右外野飛球,二位跑壘員均踏觸於原佔有之壘,右外野手接捕失誤,三壘跑壘員輕易得分,但一壘跑壘員被右外野手之傳球封殺於二壘,此時記錄員認為三壘跑壘員是利用外野手之失誤或二壘的封殺行為時得分 ( 非利用該飛球出局 ),因此對擊球員不能記錄為犧牲飛球。與此相反,記錄員認為三壘跑壘員於該飛球被接殺後,仍能得分時 ( 非利用失誤或封殺出局 ) 應記錄為犧牲飛球。


9.09  刺殺  Putouts

          刺殺記錄是符合本項規定,擊球員或跑壘員出局之情形,給予野手此項記錄。

  (a) 有下列之情形者記錄為各野手之刺殺:

    (1) 野手接獲界外或界內飛球或平飛球而使擊球員出局。

    (2) 野手接住「擊球」或傳球使擊球員或跑壘員出局。

【9.09(a)(2) 原註】野手或傳球提出「促請裁決」使跑壘員出局時,給予該野手刺殺之記錄。

    (3) 野手觸球於離開正規佔有壘之跑壘員使其出局。

  (b) 有下列情形,依規則給予捕手刺殺記錄:

    (1) 擊球員因「好球」 受宣告出局時。

    (2) 擊球員因違規擊球遭宣告出局。

    (3) 擊球員於第二好球後,採用觸擊因而成為界外球後,野手未能以飛球接捕依規則 5.09(a)(4) 被宣告出局時。    【9.09(b)(3) 原註】觸擊界外飛球被接捕時參閱規則 9.15(a)(4)

    (4) 擊球員觸及自己的「擊球」被宣告出局時。

   【註】於本壘附近觸及時,適用本項之規定。於一壘附近觸及時,為一壘手之刺殺。

    (5) 擊球員妨礙捕手守備被宣判出局時。

    (6) 擊球員因打擊順序的錯誤,被宣判出局時。( 參考 9.03(d) )

    (7) 擊球員獲四壞球不願上一壘而被判出局時。

    (8) 三壘跑壘員不願進本壘得致勝分而被判出局時。

【註】前列各項以外,下列各項仍給予捕手刺殺記錄:

    ① 擊球員擊球或觸擊後,球棒再觸及界內「擊球」擊球員適用本規則 5.09(a)(8) 被宣告出局時。

    ② 擊球員或攻隊球員妨礙捕手接捕界內、外飛球被宣告出局時。

    ③ 正在接捕飛球之捕手,因受觀眾之妨礙而未能接獲該球,擊球員被宣告出局時。

    ④ 擊球員由某一擊球區移至另一擊球區被宣告出局時。

    ⑤ 無人或一人出局,擊球員於本壘妨礙捕手對付三壘跑壘員的守備行動,致使三壘跑壘員被宣告出局時。   (c) 除前述情形外,下列情形亦給予規則特賦之刺殺記錄,( 平常不記助殺,但特殊情形時亦須記殺 )。

    (1) 宣告為內野高飛球擊球員被判出局,但對該球任何野手均未能捕獲者,依記錄員之判斷應給予有可能捕獲該球的野手刺殺的記錄。

    (2) 跑壘時觸及界內球 ( 包括內野高飛球 ),被判出局者:該刺殺記錄給予最接近該球之野手。

    (3) 跑壘員為避開野手觸殺,跑出線外 ( 三呎線 ) 被判出局者:該刺殺記錄給予跑壘員所要避開之野手。

    (4) 後位跑壘員越過前位跑壘員,被判出局者:該刺殺記錄給予最接近於跑壘員越位地點之野手。

   【註】後位跑壘員追越前位跑壘員被判出局時,如對該跑壘員有守備行為時,對有關之野手給與刺殺與助殺,雖無實際行動時,依記錄之推定認為可給予刺殺及助殺時,給予刺殺及助殺之記錄。記錄員認為不能給予助殺時,則僅給予刺殺。

    (5) 跑壘員逆跑被判出局者 ( 參考 7.08(i) ):對守備於開始逆跑之壘的野手給予刺殺之記錄。

    (6) 跑壘員妨礙野手守備被判出局者:被妨礙之野手給予刺殺之記錄,但於野于傳球時受妨礙者,該刺殺記錄給予要接傳球之野手,而傳球受妨礙之野手,給予助殺之記錄。

    (7) 6.05(a)(5) 之規定,因前位跑壘員之妨礙行為,擊球員被判出局者,給予一壘手刺殺之記錄。依照前項及本項之規定,對傳球被妨礙的野手,記錄為助殺,但於一個行動中, ( 同一野手如傳球數次者,即類似夾殺行動中,要傳球之野手,如於次一傳球行為被妨礙時,) 僅記錄一個助殺 ( 參考 9.09(c)(6)(7) )


9.10  助殺  Assists

           助殺之紀錄是符合本項規定,與出局相關之守備情形,給予野手此項紀錄。

  (a) 下列情形應紀錄每一位野手助殺:

    (1) 野手傳球 ( 或觸及擊出或傳出之球,使其改變方向 ) 而造成出局時,或若非隨後之失誤當能造成出局時,該野手應給予助殺之記錄。夾殺若造成出局,或若非隨後之失誤當能造成出局時,每一位傳球或觸及球的野手僅能記一次助殺。

   【9.10(a)(1) 原註】” Deflect ” 是助殺觸及球;使球速轉弱或轉變球的方向而言,所以觸及球而有效造成出局者才記助殺。無效觸及球者,不能視為有援助該行動,故不能給予助殺記錄。

    (2) 跑壘員因妨礙守備或離線外出局的行動中,給予傳球或助殺觸及球 ( Deflect ) 之各野手給予助殺記錄。

  (b) 下列情形不應紀錄助殺:

    (1) 三振出局之情況下不得給予投手助殺之記錄,但捕手捕逸第三好球,經投手之守備傳球於壘,使擊球員或跑壘員出局者,給予投手助殺記錄。

   【註】本項的後段,投手之傳球成為暴傳,致使擊球員或跑壘員獲得進壘,經記錄員判斷如該傳球正確時能使其出局者,記錄投手失誤。

    (2) 因基於正規的投球動作,下列情形者不給予投手助殺之記錄,即捕獲投球的捕手傳球給野手,將離壘或企圖盜壘的跑壘員刺殺出局,或將欲盜本壘的跑壘員觸殺出局者。

   【註】投手基於投球的動作,不能給予助殺,但投手退觸投手板傳球於本壘,致使跑壘員被觸殺於本壘時,當然給予投手助殺之記錄。

    (3) 趁野手之暴傅,跑壘員試奪次壘,因繼續而來的行動中被判出局,對暴傳的野手不給予助殺記錄。某一比賽行動中有過失 ( 不論是否記錄為失誤 ),後繼之行動視為另一項新的行動,原先有過失之野手除非參與該新的行動,否則不給助殺之記錄。


9.11  雙殺及三連殺  Double and Triple Plays

          投手投球至比賽停止球為止,或者球再回到投手的手,投手於採取次投球姿勢間,能將二或三名的跑壘員刺殺出局,而各出局間無失誤或過失者,參與此行動的各野手均記刺殺或助殺,並記參與雙殺或三連殺的記錄。

   【9. 11 原註】球回到投手手中以後,至採取次一投球姿勢前,如因「促請裁決」繼前面的出局而再成立為出局的情形時,亦同樣應視為成立雙殺或三連殺。

   【註一】所定期間內雖有二出局,但此二出局之間無關聯性時,不能稱之為雙殺。第二出局的刺殺者若不是第二出局的最初助殺者,則雙殺不能成立;三連殺的情況亦是相同。

   【註二】例如,跑壘員佔一壘時,擊球員擊出一壘滾地球,一壘手接球後傳於游擊手,游擊手觸球於二壘封殺一壘跑壘員後,再轉傳至一壘手刺殺擊球員於一壘。於本雙殺中,對於一壘手及游擊手各記刺殺及助殺一次,但對參與雙殺之次數僅能各記一次。


9.12  失誤  Errors

          失誤的記錄是符合本項規定,對攻方有利之情形,給予野手此項之紀錄。

  (a) 下列之情形因對任何野手記錄失誤:

    (1) 因野手之過失行為 ( 翻捕落: Fumble ):滾地球接到又彈出來、冒浮 ( Muff ):飛球接到又彈來、暴傳等。若造成應出局之擊球員繼續打擊、應、出局之跑壘員未出局 ( 包括擊球員 )、跑壘員進壘等,應記野手失誤。但若記錄員判斷下,在兩出局前,野手為防止三壘跑壘員利用界外高飛球接捕後得分,故意使其落地時,不記錄該野手失誤。

   【9.12(a)(1) 原註】僅是緩慢之守備動作而非明確之過失行為 ( Misplay ),不記錄為失誤。失誤記錄並不以野手是否觸及球為判斷之依據,例如平凡的滾地球不觸及野手而穿過其股間或飛球不觸及野手而落於地面時,依記錄員之判斷,該野手以通常之守備行為定能捕獲者,記錄該野手為失誤。

      如思考上之錯誤或判斷上的錯誤,不記錄為失誤,但本規則之特定情形不在此限。投手沒有入一壘補位而讓擊跑員安全上壘時,不記為投手失誤。野手對失去時機之球作不正確之傳球時,不記為失誤。若思考上之失誤引起實際上之失誤時,應記該野手之失誤。

      例如:野手誤認為第三出局而把球擲入觀眾席,或滾向投手丘,因此讓跑壘員安全進壘時。野手引起其他野手之失誤時應記為失誤,

      例如:碰撞其他野手之手套,使球彈落時,此時如記妨礙捕球之野手為失誤時,對被妨礙而落球之野手不記為失誤。

    (2) 野手未接住易接之界外飛球,使擊球員能繼續打擊時,不論以後擊球員是否進一壘,應記錄為該野手失誤。

【註】僅於記錄員認為野手以普通之守備動作就能接住,始得記錄為失誤。

    (3) 野手捕獲滾地球或接住傳球應能使擊跑員出局,而竟未能觸球於一壘或擊跑員,應記錄該野手失誤。

    (4) 野手捕獲滾地球或接住傳球後,應可封殺跑壘員出局,而竟未能觸球於壘或跑壘員,應記錄該野手失誤。

   【註】不僅限於前述封殺之出局,如觸殺時,僅觸球於跑壘員就能充分使之出局,然因觸球失敗致使跑壘員佔壘時,對該野手記錄為失誤。

    (5) 任何野手之暴傳而使得跑壘員安全佔壘者,依記錄員之判斷倘傳好球定可使跑壘員出局者,應記錄該野手失誤,但該暴傳係為阻止盜壘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6) 野手為防止跑壘員進壘而暴傳時,竟使跑壘員較未有暴傳之情形下多進一壘或數壘者,對該野手應記錄為失誤。

    (7) 野手之傳球成為不自然的彈跳球或觸於壘或投手板、跑壘員、野手或裁判員,致使跑壘員獲得進壘者,應記錄野手失誤。

   【9.12(a)(7) 原註】本規則之適用對於正確傳球之野手似有欠公平,但對於跑壘員所進之每壘均應明確的交代。

      例如:外野手回傳二壘的正確傳球卻擊中壘包反彈回外野區域,使跑壘員獲得進壘時,應記錄外野手失誤,因為對於跑壘員進佔之各壘皆應明確的認定。

   【註】夜間燈光照明之光線或白天因太陽射入眼睛,因而接捕失誤時,與前同,記該傳球野手的失誤。

    (8) 野手未能擋住或未能試圖擋住一個適時正確傳球,而使跑壘員獲得進壘者,對該野手記錄為失誤,對傳球之野手不記失誤。倘該傳球給二壘,而依記錄員之判斷,二壘手或者游擊手當中任何一人有責任擋住該球者,即應記錄該野手失誤。

   【9.12(a)(8) 原註】依記錄員之判斷,傳球已失其時機者,應記錄該傳球之野手失誤。

  (b) 對於野手之暴傳,不論跑壘員數及進壘數,僅記錄一個失誤。

  (c) 裁判員認定因妨礙擊球員或跑壘員,而給予擊球員或跑壘員進一個壘或數個壘之情形,不論所進之壘多寡應記錄妨礙之野手一個失誤。

   【9.12(c) 原註】依記錄員之見解,倘妨礙並未改變賽局者,不記錄失誤。

   【註】例如:擊球員擊出可能成為三壘打的安打,經一壘進二壘時受到一壘手的妨礙,經裁判員判定給予三壘進壘權時,不記錄為一壘手之失誤,應記擊球員為三壘安打。一壘跑壘員於一、二壘間被夾殺 時,因二壘手妨礙跑壘員,經裁判員給予跑壘員二壘進壘權時,記該二壘手之失誤。

  (d) 在下列之情況下不記錄失誤:

    (1) 捕手於捕獲投手之投球後,為防止跑壘員之盜壘而暴傳者,不記捕手失誤,除非因該項暴傳而使得盜壘之跑壘員多進一個壘或數個壘或使其他之跑壘員進一個壘或數個壘之情形者外。

    (2) 依記錄員之判斷,按通常之守備,野手縱然傳好球亦不能將跑壘員刺殺出局者,野手雖暴傳亦不記錄為失誤,除非該暴傳使得任何跑壘員進達較傳好球之情況下所能進達之壘以上者,應記錄為失誤。

   【註】野手接獲極難處理之擊球,但因失去身體重心,傳球成為暴傳時,若傳好球可能使跑壘員出局時,對該野手亦不記錄為失誤,而僅屬本項後段情形者,應記錄為失誤。

    (3) 野手企圖完成雙殺或三連殺所作之最後傳球成為暴傳之情形不記錄為失誤,但因該項暴傳而使得任何跑壘員進佔較傳好球之情況所能進佔之壘以上者,應記錄為失誤。

   【9.12(d)(3) 原註】雙殺或三連殺時,對其最後出局所傳之好球,如果接球之野手落球,記錄該野手失誤,傳好球之野手給予助殺的記錄。

    (4) 野手接滾地球彈出 ( 翻捕落:FUMBLE ) 或將飛球、平飛球、傳球接落後,立即拾球能將任何壘之跑壘員封殺出局者,對該野手不記錄為失誤。

   【註一】本項不只出局成立之情形,進入壘上接應傳球之野手,因掉落該傳球失去封殺機會時亦通用,該接落傳球之野手記錄為失誤。

   【註二】接獲傳球之野手觸球於壘或跑壘員時,即可使之出局,然因觸球失敗未能使出局,但立刻又傳球於其他壘封殺跑壘員 ( 包括擊跑員 ) 出局者亦通用本項。

    (5) 暴投及捕逸不記錄為失誤。

  (e) 擊球員因四壞球或被投球擊中而准進一壘,或因暴投或是捕逸佔上一壘時,對投手或捕手不記錄為失誤。

   【註】捕手未接獲第三好球,而即刻拾起該球傳於一壘成暴傳,致使擊球員上壘時,如經記錄員認為該球非暴傳時,能使跑壘員出局,則不記錄為暴投或捕逸,而記為捕手失誤。但記錄員認為與捕手之暴傳無關,而擊球員獲進一壘時,不記捕手失誤而記暴技或捕逸。甚至因暴傳而使擊跑員獲得二個壘以上,其他跑壘員亦因此而得進取更多壘時記暴投或捕逸,並記暴傳的捕手失誤。

  (f) 因捕逸、暴投或投手犯規而使得跑壘員進壘時,投手或捕手不記為失誤:

    (1) 對擊球員的第四壞球,因成為暴投或捕逸,使擊球員或跑壘員進壘,如有下列情形,應記為四壞球並記暴投或捕逸。

      ① 擊跑員能進佔超過一壘以上者。      

      ② 跑壘員因擊球員的四壞球,進到准進的壘以上者。      

      ③ 非因擊球員之四壞球而推進壘的跑壘員,進到次壘或更多的壘者。

    (2) 捕不住第三好球的捕手,立即拾球傳一壘或將擊跑員觸殺出局之間,致使其他跑壘員進壘者,該跑壘員之進壘,不記錄係因暴投或捕逸的進壘,應記為成出局情況間之進壘,所以要記擊球員為三振,對各野手應視該動作情形記錄為刺殺或助殺。

   【註】前述情形,捕手不對付擊跑員,而對付其他任何跑壘員使之出局時,亦同樣處理。但無出局或一人出局跑壘員在一壘,擊球員依規定出局時,記跑壘員因暴投或捕逸進壘,對擊球員記三振。

   【9.12(f) 原註】暴投和捕逸參考 9.13 原註


9.13  暴投及捕逸  Wild Pitches and Passed Balls

  (a) 因投手的正規投球過高或偏左、偏右,或過低致使捕手以通常的守備行為未能擋住或未能控制,因而使跑壘員進壘者,記為暴投。投手之正規投球,未達本壘以前觸及地面,致捕手不能接捕,因而使跑壘員進壘者,記為暴投。

  (b) 以通常的防守定能接捕投手之正規投球,而捕手末將其接捕或處理致使跑壘員進壘者,記捕手捕逸。

【9.13 原註】守方阻止跑壘員之進壘成立出局時,不記暴投及捕逸。例如:跑壘員在一壘,投球落地捕手未能接捕,但立刻檢拾該球使跑壘員出局於二壘時,不記為暴投,其他跑壘員之進壘應記為野守選擇  ( FC ) 進壘。又如一壘有跑壘員時,捕手接失投球時,但立刻撿拾該球使跑壘員出局於二壘時,也不記為捕逸,其他跑壘員之進壘應記為野手選擇 ( FC ) 進壘。參考 9.07(a)9.12(e) 9.12(f)


9.14  四壞球  Base on Balls

  (a) 投出四個壞球於好球帶外,裁判員判給擊球員上一壘時,記錄為四壞球;如第四個壞球觸及擊球員時,應記為觸身死球 ( Hit by Pitch )。

【9.14(a) 原註】如一次四壞球關係到 2 名以上的投手,參照 9.16(h) 之規定。一次四壞球關係到 2 名以上之擊球員時,應給予最後之擊球員四壞球之記錄。參照 ( 9.15(b) )

  (b) 所謂故意四壞球,是指投手有意投第四個壞球給在投球前已站立而起的捕手時,被記錄為故意四壞球。

  (c) 獲四壞球的擊跑員,因不進一壘被宣判出局者,取消四壞球,記其打數。


9.15  三振  Strikeouts

          三振的記錄是符合本項規定,主審對擊球員宣告三次「好球」的情形,給予投于與擊球員此項記錄。

  (a) 有下列之情況應記錄為三振

    (1) 捕手捕住第三好球,擊球員為出局時。

    (2) 無出局或一出局跑壘員在一壘時,被宣告第三好球而擊球員為出局時。

    (3) 捕手捕不住第三好球,擊球員成為跑壘員時。

    (4) 第二好球後,擊球員企圖觸擊而成為界外球者。該觸擊球成為界外飛球被任何野手接捕者,不記錄為三振,給予接捕者刺殺之記錄。

  (b) 擊球員於第二好球後退出,而代替的擊球員以被三振完了者,記為最初擊球員的三振與打數,如代打者除三振以外完成擊球者 ( 包含四壞球 ) ,均視為該代替擊球員的行為。

   【註】同一打席中,分別由三個人調換出場擊球,第三位擊球員被三振出局時,其中被判第二好球之擊球員,應被記錄為三振及計算其打擊數。


9.16  自責分及失分  Earned Runs and Runs Allowed

          自責分是指投手應負責的得分,要決定自責分必須考慮下列二點:

    (1) 決定自責分時,必須扣除一局中所有的失誤 ( 不合捕手對擊球員之妨礙 ) 及捕逸;在考慮若野手不失誤某些跑壘員是否能上壘時,若有任何疑慮,應作成對投手有利之解釋。為決定自責分之歸屬,故意四壞球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出現,皆視為四壞球計算。

    (2) 如同一局有二位以上的投手出場時對後任投手,不必考慮其出場以前之因失誤或捕逸的出局機會,應繼當時之出局數為基準,決定自責分。

  (a) 因安打、犧牲飛球、犧牲觸擊、盜壘、刺殺、野手選擇、四壞球、觸身死球、投手犯規或暴投( 包括第三好球時暴投使擊球員佔於一壘時 ) ,跑壘員每次的得分均記為自責分。但限於守隊獲取能將對方的球員三人出局之守備機會以前,符合於前述條件的得分為限。暴投即是投手投球上的過失,與四壞球或投手犯規同樣,當要決定自責分者,投手應負責任。

【9.16(a) 原註】以下應記為投手自責分之例子:

    (1) 投手甲使該局之最初兩位 A 與 B 出局, C 因野手之失誤上一壘, D 、E 連續擊出全壘打,投手甲使 F 出局結束該局,雖然被記失分 3 ,但投手甲沒有自責分,因為若沒有失誤時這一局於 C 時為結束。

    (2) 投手甲使第一棒出局,B 三壘安打, C 打擊時甲暴投,B 得分,甲連續使 D 與 E 出局,這一局 之一分為自責分,因為暴投為投手應負責之失分。擊球員被捕手之妨礙打擊上一壘後若得分者雖然不記為自責分,但不可以假定如沒有捕手之妨礙該擊球員會出局 ( 與野手失誤而上壘之情況有所不同 ) 因為該擊球員沒有完成打擊的機會,所以不能假設如沒有妨礙時會成立出局。

    (3) 二出局,A 因游擊滾地球失誤上壘,B 全壘打,C 三振,得兩分,沒有自責分,因 A 之打擊時若 沒有失誤者成為第三出局。

    (4) 二出局,A 因捕手之妨礙打擊上一壘,B 全壘打,C 三振,得兩分,其中 B 之得分為自責分,因若沒有捕手之妨礙打擊時也不能假定為成立第三出局。

【註一】此處所謂「能使攻隊球員出局的機會」是指守隊致使擊球員或跑壘員出局,或因失誤致出局未能成立。以下簡稱為「出局機會」。

      本項後段之規定是守隊獲取能使攻隊之球員二人出局之機會後,雖有前述之得分,但符合下列情形者,不得計為投手之自責分。

       ① 該得分是被記錄為利用第三出局者,或該出局成立時或以後被記錄得分者        ② 該得分是第三出局機會之球員因野手之失誤,而出局未能成立時,或以後被記錄得分者。

    例如:無人出局,擊球員 A 擊出中外野前之安打,B 投手前之觸擊球,投手傳於一壘,一壘于落球成為跑壘員一、三壘的狀況, C 三壘前犧牲觸擊球使跑壘員進佔二、三壘後,D 擊出中堅外野高飛球,A 利用該高飛球得分,E 三振出局結束該局,此局投手無自責分。

    例如:無人出局,擊球員 A 因三壘手之失誤得進佔於一壘,B 三振出局, C 擊出二壘滾地球,二壘手擬封殺 A 於三壘,但游擊手落球,跑壘員佔一、三壘,D 擊出全壘打,E 擊出投手滾地球,F 三振出局,此局投手無自責分。

      對於攻球的球員有許多情形可計為「出局機會」列述於後:

      ① 擊球員擊出界外飛球,因野手失誤,致使擊球員能繼續打擊,或因妨礙打擊或妨礙跑壘得一壘者,或因捕手第三好球的捕逸進一壘時 ( 第三好球時,投手之暴投除外 ),或因野手失誤進一壘時,對於因守備之失誤而倖免出局的跑壘員,而又是野手起因於該擊球員擊球之行為作野手選擇的結呆而獲得進一壘者,對於上述各擊球員之「出局機會」計為 1 次。

      ② 因界外飛球守備失誤致使擊球時間延長的擊球員出局,或因野手失誤得一壘時「出局機會」似為2 次,其實應計為 1 次,起因於該擊球員之擊球行為,野手採取野手選擇之結呆,擊球員得進一壘時,與防守對象之跑壘員是否有「出局機會」無關,在這活動中「出局機會」應計 2 次 ( 擊球員「出局機會」為 1 次)。

      ③ 已有一次出局機會之擊球員或跑壘員,不因其他擊球員行為之原因,例如盜壘或類似之行為,或擬奪取更多之壘而出局或因失誤,倖免出局者,雖出局機會似為 2 次,但應記為 1 次。

      ④ 已有一次出局機會之擊球員或跑壘員,因其他擊球員之行為為起因,野手採取野手選擇致使出局或因失誤倖免出局者,出局機會應計為 2 次。

      ⑤ 已有一次出局機會之擊球員或跑壘員與其他擊球員在同一行動中被雙殺時,出局機會似為 3 次,但應計為 2 次。

   【註二】① 成為自責分之因素有,安打、犧牲觸擊及犧牲飛球、盜壘、刺殺、野手選擇、四壞球、技手犯規、暴投。

                 ② 不能成為自責分的因素有,守備失誤、捕手或野手的妨礙、妨礙跑壘、捕逸、接落界外飛球之失誤。以 ② 之因素進佔於一壘或獲得本壘,或進取二、三壘時,不成為自責分。但依 ② 之因素進取二、三壘之跑員得分時,如認為不藉失誤行為亦可得分時,應記錄為自責分。( 參考 9.16(d) ) 又勢必出局之跑壘員,因失誤而倖免出局,其後又得分時,不記為自責分。又記錄員判斷雖有守備失誤,該跑壘員與失誤無關仍然進壘者,不因 (2) 的因素進壘,應記為自責分。上列兩項應特別注意。

   (b) 依下列理由之擊球員進一壘後,如果得分,亦不為自責分。

    (1) 因界外飛球的漏接而獲繼續打擊機會的擊球員,因安打或其他原因進一壘者。

    (2) 因妨礙打擊或妨礙跑壘而進一壘者。

    (3) 因野手失誤而進一壘者。

   【註】對於因失誤而倖免出局之跑壘員,基於擊球員之擊球行為所作之野手選擇的結果,致使擊球員得一壘時,亦通用於本頃。

  (c) 如無失誤應為出局的跑壘員,因失誤而倖免出局後得分者,不為自責分。

   【註】本項規定原則上是對於跑壘員採實際之防守活動,因失誤而倖免出局時適用。但對封殺行為之情形下,野手未作擬刺殺跑壘員之防守動作而失誤時 ( 例如:翻捕落 Fumble 或漏接等 ),經記錄員判斷為跑壘員確因該野手之失誤而倖免被封殺時,可適用於本項。

  (d) 因失誤、捕逸、或守隊方面的妨礙及藉妨礙跑壘的幫助而進壘的跑壘員得分者,依記錄員之判斷若無藉此失誤之幫助,無法得分時,該跑壘員之得分不記為自責分。

   【註一】跑壘員得分時,當決定是否為自責分,經記錄員判定如不借助於失誤行為就不能進壘又不能得分時,適用於本項。其他的情況如雖借助失誤行為而得進取二、三壘,但經記錄員判斷,若無該失誤行為幫助,基於其後成為自責分之因素亦得進壘而得分時,應記自責分。

   【例一】擊球員 A 安打上一壘,因捕逸進二壘後,以擊球員 B 之一壘安打而得分時不記為自責分 ( 但不是一壘安打,是以三壘安打以上之長打得分時為自責分 )。擊球員 B 以四壞球上一壘,再以 C 之一壘安打得分時,記為自責分。

   【例二】擊球員 A 以四壞球上一壘,B 因三壘手之失誤形成跑壘員佔一、二壘後,擊球員 C 、D 獲四壞球而致使 A 得分時,若無因失誤而倖免出局之 B,則 A 就不能因 C、D 之四壞而得分,故 A 之得分不得視為投手之自責分,但如 D 擊出二壘以上之安打,而使 AB 得分時,A 為自責分。

【例三】擊球員 A 因四壞上一壘,又因捕逸進佔二壘,B 三壘滾地球出局,A 留於二壘後,以 C 之一壘安打得分時,不可視為利用 B 之內野滾地球出局而得進取二壘,故 A 之得分不為自責分,但如以 C 之三壘以上之安打而得分時,是為自責分。

【註二】滿壘,擊球員因被捕手或野手妨礙獲進一壘,三壘跑 壘員因而得分時,三壘跑壘員之得分不為自責分。

【註三】擊球員因界外飛球被漏接而延長打擊時間後,基於擊 球完成之行為,使跑壘員進壘時,該跑壘員之進壘視 為借助失誤行為之進壘。

  (e) 投手在守備上的失誤,與其他野手的失誤同樣不列為成立自責分之因素中。

  (f) 跑壘員進壘時,如野手有失誤,要決定該跑壘員的進壘是否基於該失誤 ( 因失誤進壘者,不為自責分 ) 以倘若防守沒有失誤時是否能進取該壘之設想來決定之。倘若有疑問時,應給予投手有利之記錄。

  (g) 在一局比賽中更換投手,後援投手 ( Relief Pitcher ) 上場時,壘上原有之跑壘員後來若得分,或以後援投手所對付之擊球員所擊出之球致使野于選擇,將前任投手殘留的跑壘員刺殺出局之故,獲得上壘的擊球員得分時,該得分 ( 無論自責分或非自責分 ),皆不算後援投手失分。

   【9.16(g) 原註】這裡重要的是被遺留之跑壘員之人數,而不論跑壘員是誰,前任投手遺留跑壘員退出,後援投手出場而在該局任務中被得分時﹒除下列所舉之例外情形外,雖然其遺留跑壘員被判出局,但至其所遺留跑壘員數目為止仍應由前任投手負責,被遺留跑壘員類似盜壘行為、牽制、或妨礙等,不因擊球員行為而出局時,被遺留跑壘員數目應減少。如例:

    (1) 投手甲留下得四壞球的 A 於一壘後退出,投手乙後援,B 打出滾地球被刺殺出局使 A 進三壘, C 擊出飛球被接殺出局, D 一壘安打使 A 得分時,記為投手甲的失分。

    (2) 投手甲留下得四壞球的 A 於一壘後退出,投手乙後援,B 使 A 於三壘被封殺, C 擊出滾地球於一壘出局, B 進二壘, D 的一壘安打使B 得分時,則記為投手甲的失分。

    (3) 投手甲留下得四壞球的 A 於一壘後退出,投手乙後援, B一壘安打送 A 到三壘, C 擊出滾地球使A 在本壘被刺殺出局,此時 B 進二壘, D 飛球被接殺出局,E 一壘安打使 B 得分,則記為投手甲的失分。

    (4) 投手甲留下得四壞球的 A 於一壘後退出,投手乙後援,B 得四壞球;C 飛球被接殺出局,A 在二壘被牽制出局,D 二壘安打使 B 由一壘得分,則記為投手乙的失分。

    (5) 投手甲留下得四壞球之A 於一壘,投手乙後援,B 得四壞球再由投手丙代替,因 C 的擊球 A 在三壘被封殺,D 的擊球 B 亦在三壘被封殺,E 三分的全壘打,則記為甲、 乙、丙各失一分。

    (6) 投手甲留下得四壞球之 A 於一壘,投手乙後援,B 得四壞;C 一壘安打成滿壘,D 使 A 於本壘被封殺,E 一壘安打將 B 與 C 送回本壘得分,則記為投手甲、乙各失一分。

    (7) 投手甲留下得四壞球之 A 於一壘,投手乙代替,B 一壘安打而 A 於進三壘時被觸殺出局, B 於傳球時進佔二壘, C 一壘安打使 B 得分則記投手乙失分。

   【註一】例 ① 投手甲,因二壘手滾地球失誤,留A 於壘上後,換技手乙’擊球員B 四壞球後’C 之擊球使A 被封殺於三壘,擊球員 D 擊出三分全壘打~ C 為甲投手之失分 ( 非自責分 ) , B、D 為乙投手之失分 ( 自責分 )。例 ② 投手甲,因三壘手滾地球失誤,留 A 於壘上後,換投手乙,B 四壞球後, C 之擊球使 A 被封殺於三壘,D 擊出一壘打,E 、F 出局,則 B 為甲投手之失分 ( 非自責分 )

   【註二】本項〔原註〕之後段所述,前任投手所留之跑壘員數目應被減少者,是指前任投手所留之跑壘員與後援投手所對付之擊球員同被雙殺或因後援投手所對付之擊球員之行為,致使前任投手所留之二位跑壘員被雙殺 ( 這時只減一 ) 或擬奪取更多之壘而出局時均包括在內。

  (h) 前任投手於擊球員未完成擊球而退出時,依下列要項記明各投手的責任。

    (1) 投手更換出場時,投球數如下列情形,該擊球員得四壞球者,得該四壞球之擊球員記錄為於前任投手應負責之擊球員,不為後援投手的責任。

           壞球 2 2 3 3 3            好球 0 1 0 1 2

    (2) 上述情形,擊球員以四壞球以外理由,即安打、失誤、野手選擇、封殺、觸身死球等上一壘時,係後援投手的責任。( 包含擊球員出局 )

   【9.16(h) 原註】此項規定不構成與 9.16(g) 有所抵觸。

    (3) 投手更換出場時,擊球員球數如下列情形,該擊球員及其行為均為後援投手之責任。            壞球 2 1 1 1 0 0            好球 2 2 1 0 2 1

  (i) 同一局中更換投手時,後援投手於決定自責分時,不得享有其出場前之任何出局機會之利益。

   【9.16(i) 原註】本項規定之目的,在使後援投手僅承擔自己該獨力負責的自責分,因為有時對於後援投手成為自責分,但對於球隊本身不一定成為自責分。例如:

    (1) 二出局,投手甲留下得四壞球的 A 與因守備失誤而佔壘之 B 於壘上,更換投手乙, C 因全壘打而得 3 分,則記投手甲失 2 分無自責分,投手乙的自責分為 1。

    (2) 二出局,投手甲留得四壞球的 A 與 B 於壘,更換投手乙,C 因守備失誤進壘,D 擊滿壘全壘打;則記為投手甲、乙均失 2 分,無自責分。

    (3) 無出局,投手甲留得四壞球的 A 與因守備失誤進壘的 B,更換投手乙, C 三分全壘打,D、E 均三振出局,F 因守備失誤進壘,G 二分全壘打,則記為投手甲失分 2,自責分 1。投手乙失分 3,自責分 1。

   【註】決定某局中途上場比賽之後援投手之自責分,因適用本項規定之關餘,雖發生投手個人自責分之合計,超出該隊之自責分之現象也是不得已的,雖該投手留下應成為自責分之跑壘員而退出比賽,但可受益於其後之失誤或捕逸所造成之出局機會。


9.17  勝利與敗戰投手之決定  Winning and Losing Pitcher

  (a) 先發投手至少投完 5 局後退出,此時該隊仍在領先狀態,中途並未平手或落後且至結束為止亦仍在領先狀態等條件俱全時始得給予勝利投手之記錄。

    (1) 先發投手則適用 9.17(b) 之規定。或     (2) 符合 9.17(c) 的情況。

   【9.17(a) 原註】無論任何局倘有一次成為同分者,關於勝、敗投手之決定,以該時起,視為比賽重新開始處理之。如對方曾一度領先,至此時之所有投手,均不給與勝利投手之記錄,但如對方領先,而投手繼續投球,本隊轉敗為勝再奪取領先而能維持到結束時,給予該投手為勝利投手記錄。

  (b) 更換先發投手或後援投手須在領先或維持至比賽結束,決定勝利投手須符合:

    (1) 先發投手至少應投 5 局之規定,是適用於 6 局以上之比賽。     (2) 倘比賽於 5 局結束者,先發投手至少應投完 4 局。勝隊的先發投手因不具備 (1)(2) 項條件而未能獲得記錄為勝利投手時,倘有 2 人以上後援投手出場,則依記錄員之判斷,認為某一後援投手對該場勝利作最有效之投球者,給與勝利投手之記錄。

   【9.17(b) 原註】後援投手被記錄為勝利投手,需最少投完一局或在比賽之過程中 ( 含得分 ) 奪取結束比賽之決定性出局,不能以最初之後援投手作有效投球就給予勝投,因為勝利投手是給予作最有效果之投球者,也許後績之後援投手作更有效之投球也說不定。勝利投手要給哪一位後援投手之決定應考慮、失分、自責分、被得分之跑壘員數等比賽之流 程。

      兩人以上之投手作同程度之有效投球時,應給予先任投手勝投之紀錄。

  (c) 記錄員之判斷,該後援投手投球時間短暫,且成效不著,則不給予勝利投手記錄,而接替他出場之後援投手,為保持領先而有充分且優異表現者,應給予勝利投手。

   【9.17(c) 原註】後援投手未投滿一局就失二分以上 ( 含前任投手之責任失分 ) 時可認為是投球時間短暫,且成效不著。

  (d) 投手因自責失分被對方領先一直到結束,記為敗戰投手。

   【9.17(d) 原註】無論何時成為同分者,關於勝、敗投手之決定,以該時起,視為比賽重新開始。

  (e) 非錦標賽 ( Non-championship Games ),例如明星球隊比賽 ( AII-star Game ) 時,不適用 9.17(a)(1)、9.17(b) 之規定。而勝隊獲得決勝分並領先至終場,則獲決勝分時擔任投球之投手 ( 先發或後援 ) 為勝利投手。但如勝隊奪得一面倒之領先後,該投手被大量得分而退場 ( Knock Out ),而依記錄員之判斷,後援投手較有資格為勝利投手時,不在此限。


9.18  完封  Shutouts

           完封是指比賽中無失分狀態下。

      除非投手完投 ( Complete Game )不得給予完封勝利記錄,但在第一局中無出局亦無失分時,代替出場之投手限於無失分狀態將比賽結束時,雖非為完投投手,仍可給予完封勝利之記錄,如投手由 2 人以上接連完成完封時,應在聯盟投手成績裡附加說明。

   【註】像前述決定勝利投手時,通常是給與得分領先當時之投手 ( 先發或後援 ) 為習慣,但記錄員判斷其他投手比該投手之投球對於得到勝利更有貢獻時,亦得記錄後者為勝利投手。


9.19  後援投手之保勝  Saves for Relief Pitchers

          倘俱全下列三種情形時,應給予投手保勝之記錄

  (a) 於本隊獲勝之該場比賽中,最後投完之投手。

  (b) 該投手並非勝利投手。

  (c) 並最少有 1/3 局之投球記錄者。

  (d) 該投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該投手進場投球時領先分數未超過 3 分,且至少投完一局者。

    (2) 該投手上場投球時,無論好壞球數為何,代表可能追平比數的球員:已上壘、或上場打擊、或位於等待打擊區 ( 亦即:「追平分」已上壘或為該投手所面對的前二名擊球員之一 ) ;或

    (3) 該投手至少有效地投完 3 局而保持領先者。一場比賽給予投手之「保勝」 ( Save ) 不得超出 1 位以上。每一場比賽不一定有「保勝」的後援投手。


9.20  統計  Statistic

          聯盟主席任命 1 位正式統計員,以擔任記錄選手之打擊、防守、投手成績之統計 ( 9.02 之規定 ) 統計員於球季末期應將錦標賽中記載個人及球隊之記錄做成表報告聯盟主席,此表應載明各選手姓名及其打擊是右手、左手或左右手,以及每一野手及投手是以右手或左手傳球之記載。

      客隊 ( Visiting Team ) 之打擊順序表上所列之球員,若一局後半守備時,未出場守備,由他人代替,則有關守備成績的記錄上,不得記為出場比賽;而正式打擊順序上之球員,或被宣布替代上場者,有關攻擊成績的記錄上,應被記為出場比賽。

      如為決定聯盟 ( 分區 ) 冠軍而加賽,則該場比賽之記錄應列入錦標賽 ( 季賽)  之總記錄中。

   【9.20 原註】選手上場守備,投手投出球或出現守備行為,則有關守備成績記為出場比賽。替換選手上場打擊,尚未出現一次投球或一個守備行為前宣告截止比賽 ( Called Game 如因雨截止 ),有關打擊成績得記為出場比賽;替換上場守備的選手,有關守備成績不記為出場比賽。後援投手上場尚未投球或一個守備行為前宣告截止比賽 ( Called Game 如因雨截止 ) ,有關打擊成績得記為出場比賽,有關投手成績不得記為出場比賽。


9.21  記錄百分比之決定  Determining Percentage Records

          各百分比依左列方式計算之

  (a) 勝率:比賽勝數除以勝敗合計總數。

  (b) 打擊率:安打數除以打數。

  (c) 長打率:壘打數除以打數。

  (d) 防守率:刺殺、助殺之合計除以刺殺、助殺、失誤的合計數。

  (e) 投手自責率:該投手的自責分合計乘九除以投球局數。未滿一局也應計算之 ( 不採捨去或進位法 )

   【9.21 (e) 原註】例:投球局數 9 又 1/3 局時,自責分 3 者其自責率為 ( 3 x 9 ) / 9 1/3 = 2.89。

   【註】率的計算如無法整除的話,以求至小數點以下四位,四捨五入之。投手自責率求至小數點以下三位四捨五入之。

  (f) 上壘率:安打、四壞球、觸身死球之合計數除以打數、四壞球、觸身死球、犧牲飛球之合計數。

   【9.21 (f) 原註】計算上壘率時,因妨礙打擊或妨礙跑壘而獲得上壘者不計算在內。


9.22  決定最優秀球員之基準  Minimum Standards for Individual Championships

          職業棒球聯盟的打擊、投手、守備的各最優秀球員,依照下列規定決定之。

  (a) 聯盟之最佳擊球員或首位長打擊球員及最高上壘率球員給予打擊率最高之球員或長打率最高之擊球員及最高上壘率球員,但其打席數必須為該隊於該季比賽總數 3.1 倍以上。國家協會 ( 小聯盟 ) 則需要2.7 倍。( 七局 2.1 倍。六局 1.8 倍。) 打席數之總合應包括打數、四壞球、觸身死球、犧牲觸擊、犧牲飛球及妨礙打擊或妨礙跑壘員的上壘等各項合計。如未滿其必要打席數的擊球員,將其不是數為打數加算之,尚能成為最高打擊率或最高長打率者,該擊球員仍為聯盟之最佳擊球員或最高長打率擊球員。

   【9.22(a) 原註】倘比賽場數有 162 場時,該 3.1 倍為 502,( 小聯盟 ) 比賽場數140 場時,該 2.7 倍為 378。基本打席數之計算如不滿一打席數時應捨之,例如 162 場時,該 3.1 倍為 502.2 ,則打席數為  502。     A 502 打席數     A 500 打數、181 安打 = 181 / 500 = 0.362 打擊率     B 409 打席數     B 440 打數、165 安打 = 165 / 440= 0.375 打擊率     規定打席數為 502 ,B 加上不足的 12 打數後     B 452 打數、165 安打 = 165 / 452= 0.365 打擊率比情況下     B 打擊率 0.365 高於A,B 仍是聯盟最佳擊球員。

  (b) 最佳自責率投手,至少須具有與聯盟對每一球隊所排定之比賽場數相等以上之投球局數,而自責率最低者。

      在國家協會 ( 小聯盟 ) 至少要在相等於該隊於該球季中之比賽場數之 80% 以上局數之投球。

   【9.22(b) 原註】聯盟比賽場數 162 場,投球局數規定為 162 局,投球局數只有 161 2/3 局不具資格。小聯盟比賽場數 140 場,投球局數規定為 112 局,餘數取至接近 1/3 局。例:比賽 144 場,144 之 80% 為 115.2,規定局數則為 115 1/3 局。比賽 76 場,76 之 80% 為 60.8,規定局數則為 60 2/3 局。

  (c) 最佳防守球員,給予在其各守備位置得到最高防守率之野手,其條件為:

    (1) 捕手:至少要在該季比賽中該隊比賽場數之一半以上之場數以捕手出賽者。

    (2) 內、外野手:至少要在該季比賽對每一球隊所排定之比賽場數之 2/3 以上的比賽場數,而必須就該守備位置者。

    (3) 投手:至少要投球在該季比賽中對每一球隊所排定之比賽場數相同數以上之局數。

      未滿規定投球局數之投手,其防守機會數 ( 刺殺、助殺、失誤之合計 ) 之記錄,比達到規定之基本局數之投手還多,且其防守率為最高或與最高之合格者一樣高,該投手應為最佳防守率投手。


9.23  連續記錄之規定  Guidelines for Cumulative Performance Records

  (a) 連續安打記錄並不因四壞球、觸身死球、妨礙打擊,或妨礙跑壘及犧牲觸擊而中斷,但犧牲飛球乃是該項記錄中斷之要素。

  (b) 連續比賽安打記錄並不因所有打席都是四壞球、觸身死球或妨礙跑壘以及犧牲觸擊等任一因素而中斷,但犧牲飛球乃該項記錄中斷之要素。球員個人之連續比賽安打是以該球員連續出場比賽之結果來決定之。

   【註】球員雖出場比賽,但尚未輪到打席,比賽就己結束,或因壘上之跑壘員出局攻守交換,由此雖進入打席,但未能完成擊球時,不視為連續安打及連續比賽安打之記錄被中斷。

  (c) 連續出場比賽記錄,至少應在自己球隊有某局之出場防守 ( 自始至終 ) 或上壘或遭出局而完成打擊者。僅因代跑而出場者不得為連續比賽出場之記錄。球員於未符合本項規定前,遭裁判員宣判退出比賽時,不得視為此項連續比賽出場記錄之中斷。

  (d) 保留比賽 ( Suspended Game ) 為適用本條各項規則之規定,所有保留比賽之補賽至賽完的所有成績表現,應視為發生於原訂比賽日期。

表示章節的結束之水平線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