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球規則2019第八章-裁判員

八、  裁判員  The Umpire

 


8.01  裁判員之資格與權限  Umpire Qualifications and Authority

  (a) 聯盟主席應於各錦標賽中,指定 1 名至數名裁判員執法。裁判員除基於本規則之規定主持比賽外,於比賽進行中並負有維持比賽場地紀律及秩序之責任。

  (b) 每一位裁判員均代表主辦單位,並有嚴格執行本規則之權限與責任。每一位裁判員為執行規則。有權命令球員、教練、總教練或大會員工,乃至從業員行使特定任務或約束其行動,如有違反依法處置。

  (c) 每一位裁判員對於本規則沒有明確規定之事項有權以自己之裁量自行裁定之權。

  (d) 球員、教練、總教練及候補球員如對裁判員之裁定異議或在行動及言語上有違背運動員精神,裁判員有權取消其出場資格,並令其離場。倘裁判員於比賽進行中剝奪某一球員之出場資格,應俟該行為終了後始生效。

  (e) 裁判員依其判斷,有權令下列人員自球場退出:

    (1) 因工作之性質准予進場之人員,如球場整理員,引導員、攝影員、新聞記者,廣播人員等。

    (2) 被禁止進入球場之觀眾或其他人員。


8.02  裁判員判決之提訴  Appeal of Umpire Decision

  (a) 裁判員基於判斷所作之宣判為最後之裁決,如對於好球或壞球;界外球或界內球;出局或安全上壘之判定,總、教練、教練、球員或候補球員均不得提出異議。

   【8.02(a) 原註】原判總教練、教練及球員,不許因裁判員對「壞球、好球」的判定提出異議而離開選手席、壘指導區、守備位置或壘包,假如為提出異議而走向本壘時,裁判員得先發出警告,如仍不理會警告而靠近本壘峙,將其驅逐退出比賽。

  (b) 任何裁判員之裁定,如與規則之適用有所抵觸,總教練得要求裁判員依規則之規定更正其裁定,但此項要求亦僅能對下達裁定之裁判員為之。

【註一】每上半局或下半局終了時,應於投手及內野手退離界內地區以前提請更正。

【註二】裁判員之裁定,雖違反了規則,如於規定時間內未提請更正時,雖裁判員對於錯誤有所發覺,但也仍不能更正原來之裁定。

  (c) 倘裁定受到更正之要求,裁判員於做最後決定之前,得與其他裁判員協商。除此之外裁判員對於其他裁判員所做之裁定,不得加以批評,要求變更或聲明異議。如果有改判的決定,所有裁判員共同決定更改先前的判決。例如跑壘員的妨礙、空過壘、超越前位跑壘員等等改判前後的情形。以上這些都是裁判協商判定的結果,總教練、教練、球員,不許對以上的判決提出異議,否則將予以驅逐離場。

   【8.02(c) 原註】總教練可向裁判員要求對行為 ( Play ) 及更改之理由作說明。一但在裁判解釋說明後,任何人不得再提出異議。總教練或捕手僅能在主審未宣告「好球」的情況,才得向主審請求壘審有關是否揮棒 ( Half swing ) 的意見,主審提出此要求時,壘審應立即據實裁定之,若壘審判定為好球,則該好球成立。對於是否揮棒提出促請裁決的時機為:下一球投出前,或下一個比賽行為或企圖比賽行為發生之前。假如「是否揮棒」出現而發生比賽行為時,而該行為導致該半局結束,則促請裁決必須於守方內野手全部離開內野區前提出。且是以壘審的裁定為最後裁決。

   有關於是否揮棒,雖然總教練或捕手是依前述的方法提出請求的,但因仍屬比賽進行中,因壘審可能變更裁決為「好球」故不論是擊球員、跑壘員、野手,應隨時注意以應付情況之變化。

   總教練因對已裁定是否揮棒的結果提出異議,而自選手席走向一壘或三壘時應給予警告,但仍不聽從警告而靠近一或三壘裁判時,應令其退出比賽。因為總教練對有關是否揮棒提出異議而走出選手席,等於對有關「好、壞」球的宣告提出異議而走出選手席。

  (d) 比賽中,不得更換裁判員,除非因疾病或負傷。倘僅以 1 人擔任裁判時,該裁判員對規則有完全之管轄權,為執行其職務得就球場任何適當之位置 ( 通常在捕手之後方,有跑壘員時,在投手的後方 )。

  (e) 倘有 2 名或以上之裁判員時,應指定 1 名為主審,其他為壘審。


8.03  裁判員之任務  Umpire Position

  (a) 主審 ( Umpire-in-Chief ) 應立於捕手之後方 ( 通常稱為 Plate Umpire ),其職務列舉如下:     (1) 執行有關比賽進行之一切權限與義務。

    (2) 宣告並計數好球與壞球。

    (3) 通常應由壘審 ( Field Umpire ) 宣告界內和界外球。

    (4) 故有關擊球員的一切裁定。

    (5) 除壘審裁定權限以外之一切裁定。

    (6) 裁定被奪比賽。

    (7) 倘已事先決定於某特定時刻終止比賽者,應於比賽開始前宣佈該項事實及終了時間。

    (8) 將正式打擊順序通知正式記錄員。又出場球員陣容有變更時,亦應通知之。

    (9) 宣佈特別球場規則。

  (b) 壘審應就球場最適合能做適當裁定之位置,其任務如下:

    (1) 除主審裁定之權限外,有關在壘之一切裁定。

    (2) 對於暫停,投手犯規,違規投球;球具損壞或污損球等之宣告,與主審有同等之權限。

    (3) 協助主審執行任務,但原則上,對於施行規則與維持秩序,與主審有同等之權限。對於褫奪比賽則不得宣判。

  (c) 對於同一事件有 2 名以上之裁判員各做出顯然不同之判定時,主審應召集各裁判員 ( 不得有球員與總教練參加 ) 協商。協商之後,主審 ( 除非聯盟已經指定其他裁判員 ) 應基於那一個裁判員在最適當之位置,或那一個的判決顯然較正確,以決定採用那一個裁定。此乃最終之裁定,比賽應繼續進行。


8.04  裁判員之報告  Reporting

    (a) 裁判員應於比賽終了後 12 小時內,有將一切有關違反規則及其他應報告之事作向主辦單位報告之義務。但對於將總教練、教練或球員命令退場之事件並應附註理由說明。

    (b) 任何訓練員 ( Trainer ) 、總教練、教練或球員因下列原因被令退場時,裁判員應在球賽結束後 4 小時內,將詳細情形向主辦單位報告,亦即上述人員以粗野、無禮的言語,侮 辱裁判員、訓練員、總教練、教練或球員時。

    (c) 主辦單位於受到上項報告後;應裁定適當之處罰並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屬球隊之代表及總教練。


對於裁判員之一般提示  General Instructions to Umpires

    裁判員於比賽球場不得與球員私語,亦不得進入壘指導區與正在執行任務的教練談話。

    裁判服須保持清潔並穿戴整齊,在球場應採取積極機的行動。對各球隊的職員必須保持禮貌,避免訪問球隊辦公室,特別是應避免對於某球隊的職員表示親密。

    裁判員一旦進入比賽球場,就是該比賽的負責人,應專心執行有關裁判員的所有工作。

    如可能形成提訴比賽之不良事態發生時,不可迴避解決事態因而受責難之行為發生。隨時攜帶規則,糾紛發生後為了期求完美的解決,就是使比賽暫停 10 分鐘,並充分翻閱規則,也是應該的。

    應努力不使比賽成為「提訴比賽」或「重行比賽」。不應使比賽停滯,宜因裁判員活潑、認真的執法而獲得良好的效果。裁判員為比賽球場中之負責人,必須具備堅強的耐性及良好之判斷力,才能負起艱難的任務。應付處理那些嚴重的事態,最重要的是要控制自己的情緒。

    裁判員必然會犯錯誤,即使犯了錯誤,也不應尋求補償,一切應基於所見事實來判定,切不可因主隊與客隊而有差別。比賽進行中眼睛決不可離開球,應注意跑壘員是否踏壘,注視飛球所落地點,並注意傳球之最後去處等是很重要的事情。判定動作應、期求正確而不草率,野手擬使用雙殺傳球時,不應過早改變注意方向,宣告出局後,仍必須注意球有無掉落。不要在跑動行進間,雙手高舉或平舉宣告「Out」 或「Safe」。應俟比賽行為完成後,始可宣告及作出裁決的動作。

    各組裁判員應準備一套簡單明瞭的暗號,依該暗號,若發現自己的錯誤,可作即時之糾正。如對自己所見的有自信的話,切不可接受球員所提,詢問其他裁判員的要求,如缺乏自信時,即可與其他裁判員之一協議。但不要過度,應機敏地對各行動十分有把握地下判斷。隨時不要忘記正確的判斷是第一重要的。因此當有疑念時,當可和其他裁判員協議,保持裁判員的威嚴固然重要,但正確的判斷更屬重要。

「Be in Position to See Every Play. 取得適當位置,看清每個 Play。」

    執行裁判任務最重要的是,對於所有的動作必須取得最適當的判定位置。如果未能取得最適當的判定位置時,有時即時作了正確完美的判定,也會讓球員提出異議的。

    最後裁判員應重視禮貌,而且公正嚴格地執行任務,如此才能獲得人人的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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