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球規則2019第七章-比賽之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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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比賽之結束  Ending the Game


7.01  正式比賽  Regulation Games

  (a) 正式比賽共為九局,但同分時得延長;而有下列原因可縮短:

    (1) 第九局下半局主隊無須完成一部份或全部之比賽時。

    (2) 裁判宣告截止比賽 ( Called Game ) 時。

   【例外】本會規定遇有雙重比賽時,其一場或兩場比賽得規定採取七局,在這種比賽中,除了將九局縮短為七局外,其餘均適用本規則。


  (b) 兩隊在九局攻擊完了,同分時,比賽應繼續至下列情形時結束:

    (1) 延長局之下半局終了時,客隊得分較主隊為多時。

    (2) 主隊於延長局之下半局攻擊中獲得決勝分記錄時。


  (c) 依主審宣佈截止比賽時,下列情形仍屬於正式比賽 ( Regulation Game )

    (1) 完成五局比賽。

    (2) 賽完五局上半結束或五局下半的中途,主隊的得分較客隊多時。

    (3) 五局下半主隊得分由被領先成為與客隊同分時。

   (d) 如宣告截止比賽時已達「正式比賽」局數,但得分相同時,則該場比賽為「保留比賽」見規則7.02。

   (e) 在合於正式比賽規定之前,倘被宣布停止比賽或因其他原因停止比賽,則主審應宣布「比賽無效」(No Game) ,但若依規則 7.02(a)(3) 或 (4) 而截止的比賽,則在開始後無論何時截止,應為「保留比賽」。

   (f) 正式比賽或比賽進行至本條 (c) 項所規定之時段的保留比賽,不給予因雨延賽之票券。

   【7.01 原註】美國職棒大聯盟決定有關規則 7.01(c) 、(e) 不適用於任何外卡比賽、分區系列賽、聯盟冠軍賽以及任何因賽季平手而外增加的比賽。

  (g) 在正式比賽之場合,以比賽終了時兩隊得分數之多寡,決定比賽之勝負。

    (1) 客隊於九局攻擊終了時,如主隊之得分仍較多時,主隊應為勝隊。

    (2) 兩隊在九局攻守終了時,如客隊得分較多時,客隊應為勝隊。

    (3) 主隊於九局下半或延長局攻擊中得致勝分時,則比賽應即終了,主隊應為勝隊。

【例外】比賽最後一局中,擊球員擊出場外全壘打,擊球員與壘上各跑壘員依順序進觸各壘,即可認定其得分,依跑壘規則,比賽於擊球員進觸本壘時結束。

   【規則說明】在九局後半或延長局後半,擊出致勝全壘打之擊球員,因超越前位跑壘員而被判出局,則於有跑壘員得致勝分時,比賽應立即結束。『但二出局後跑壘員追越前位跑壘員時如屬於致勝得分之跑壘員還沒有到達本壘則比賽不可結束,只能承認發生追越以前踏進本壘之得分』。

   【註】九局後半或延長局後半,無出局或一出局,擊球員擊出場外之全壘打時,某一跑壘員因超越前位跑壘員被判出局時,擊球員之全壘打被承認,於擊球員踏觸本壘時比 賽即為結束。

  (4) 主審宣布截止比賽時,比賽即結束,其勝負視兩對得分來決定。(符合規則 7.02(a) 時除外)


7.02  保留比賽、延期比賽、和局比賽  Suspended, Postponed, and Tie Games

  (a) 主審依據下列任何一項理由,於末賽完九局前,宣布比賽停止時,則比賽得保留至日後再行補賽。

    (1) 法定時限。

    (2) 聯盟規定之時限。

    (3) 照明設備故障、地主隊控制的球場設施或機械裝置 ( 例如:活動屋頂、防水布、或其他排水設施 ) 功能不正常、或非故意的操作失誤造成無法使用。

    (4) 天色黑暗,但依法不得使用照明時。

    (5) 因天候狀態,在成為正式比賽的某局中,主審宣告截止比賽,客隊上半局得分領先,主隊未能逆轉領先時。

    (6) 達到正式比賽局數而其比賽為同分時。國家協會聯盟同時可以決定是否採用下列有關保留比賽之規定:(若採用 7.01(e) 規定即不適用)

    (7) 比賽未成為正式比賽 ( 四局下半結束主隊領先時,或五局上半結束客隊領先或平手時 )。

    (8) 若比賽在成為正式比賽前被宣告保留,另安排在另一場例行比賽前繼續進行時,可以僅進行七局的比賽。參考 7.01 (a)【例外】之規定

    (9) 若比賽在成為正式比賽後被宣告保留,另安排在另一場例行比賽前繼續進行時,必須進行九局的比賽。

   【例外】因本條 (1)(2)(5)(6) 截止比賽,必須進行至本規則 7.01(c) 所規定之正式比賽局數,否則不得宣布保留比賽。本條 (3)(4) 截止之比賽,在比賽開始後的任何時間皆得宣 布保留比賽。

   【原附註】天氣或類似之狀況與本項 (1) ~ (5) 連在一起而被宣告截止時,應優先考慮天候或類似之狀況決定是否成為保留比賽。

     若比賽因氣候而暫停,隨後又因照明故障或因時間限制無法比賽時,比賽不應被宣告保留。

     若比賽因照明故障而暫停,及天氣或場地條件限制無法恢復比賽時,比賽不應被宣告保留。

     若比賽因本條指定之任何六項理由暫停時,僅可考慮成為保留比賽。

   【7.02(a) 原註】大聯盟已經決定規則 ( 7.02(a) ) 不適用於任何外卡比賽,分區系列,聯盟錦標賽系列或是任何大聯盟錦標賽季為打破平手而增加的比賽。

  (b) 恢復「保留比賽」應依下列事項完成:

    (1) 在相同球場應在兩隊排定賽程前,先行賽完「保留比賽」部分。

    (2) 在相同球場僅餘「雙重賽」時,則應在「雙重賽」前先行賽完「保留比賽」部分。

    (3) 若「保留比賽」為兩隊在該都市排定賽程最後的一場。

      (A) 若移至對方球隊之都市比賽應在兩隊排定賽程前先行賽完「保留比賽」部分。

      (B) 若兩隊賽程僅餘一場「雙重賽」則應在「雙重賽」前先賽完「保留比賽」部分。

    (4) 「保留比賽」若已進行至足以成為「正式比賽」但未能在兩隊排定之球季賽程最後一場之前賽完時,則該「保留比賽」應裁定為「截止比賽」如下:

      (A) 如果比賽已成為「正式比賽」而有一隊領先,則宣告領先的球隊獲勝。除非在未賽完的局數時,客隊取得領先並且主隊無法再取得領先的情形下,則以前一個已完成的局之比數作成 7.02(b)(4) 「比賽截止」的裁決;或

      (B) 假如雙方平手,則應宣告「和局比賽」。除非在未賽完的局數時,客隊得分成為平分狀態,並且主隊未再取得領先的情形下,則以前一個已完成的局之比數作成 7.02(b)(4) 「 比賽截止」的裁決。成為「和局比賽」時,則重新安排新的賽程分勝負,除非聯盟理事長認為在不影響季賽冠軍的產生下,不再重新安排賽程。

    (5) 假如聯盟主席認定任何「延期比賽」、「保留比賽」( 尚未進行至足以成為「正式比賽」者)、或和局比賽」若末在兩隊排定之球季賽程最後一場之前賽完,而會影響季後賽 ( 包括季後賽資格及或主場優勢 ),則該場比賽必須 ( 如為「保留」或「和局」則繼續 ) 賽至成為「正式比賽」為止。

   【7.02(b) 原註】MLB 決定:本規則不適用於「外卡」、「分區冠軍賽」、「聯盟冠軍賽」、「世界大賽」、或任何為打破平手僵局而舉行的「加賽」。國家聯會 ( National Association ) 決定:不可為了決定季後賽資格或主場優勢,而依規則 7.02(b)(5) 重新安排賽程把「保留比賽」等賽事賽至成為「正式比賽」為止。

  (c) 恢復「保留比賽」應自當時「暫停」截止比賽時的狀態,開始繼續比賽。兩隊打擊順序應與宣告「比賽截止」結束比賽時相同。預備球員得「保留比賽」後替換其他球員上 場,替換下場的球員不得於「保留比賽」後,再上揚比賽。

   【7.02(c) 原註】被替換上場的投手,在還未使當時之擊球員 ( 包括代打者 ) 出局或上壘或成為攻守交換的狀況下,被宣告為「保留比賽」該投手得在恢復「保留比賽」時,以首任投手之身分出場比賽,亦可不出場比賽,但未出場比賽視為已替換下場,該場比賽視為已替換下場,該場比賽則不能再上場。

   【加註】7.02 本會依競賽規則實施。


7.03  褫奪比賽  Forfeited Games

  (a) 如有下列情況,得宣布褲奪比賽 ( Forfeited Game ) 予對方球隊勝利:

    (1) 主審宣布「比賽開始」後,經過 5 分鐘不出場或出場而拒絕進行比賽者,但該項遲延出場如裁判員認為是不可避免者,不在此限。

    (2) 顯然是運用策略故意拖延或短縮比賽。

    (3) 主審未宣布保留比賽或終止比賽而拒絕繼續比賽者。

    (4) 「暫時停止比賽」於恢復繼續比賽時,主審宣布「比賽開始」後 1 分鐘內末開始比賽者。

    (5) 不顧裁判員之警告,一再有故意違規行為者。

    (6) 經裁判員命令退出球場之球員不於適當時間內遵守命令離場者。

    (7) 於雙重比賽第一場比賽結束後,20 分鐘內未能在第二場比賽出場者,但第一場比賽之主審准許將該時間延長者不在此限。

  (b) 球隊如無法或拒絕安置 9 名球員於球場時應宣布褫奪比賽,由對方球隊獲勝。

  (c) 主審於宣布「暫時停止比賽」後,場地組長任性或故意不照主審之命令準備恢復比賽,致使比賽不能繼續,則應宣布為褫奪比賽,由客隊獲勝。

【加註】本會不採用本條規則。

  (d) 主審於宣布擴奪比賽後,24 小時內應以書面向聯盟主席報告,倘未有該項之報告並不影響對被奪比賽之宣佈。

【加註】7.03 本會依競賽規則實施。


7.04  提訴比賽  Protesting Games

          當總教練認為裁判員裁定違反規則之規定,而請求審議時,應適用有關提訴程序之規則。凡基於裁判員判斷所作之判定不得提出任何異議。一切提訴比賽均以聯盟主席為最終裁決。

          雖然審議結果認為裁判員之裁決違反規則,但聯盟主席不認為提訴隊因為該不利判決是喪失勝利因素者,不令重新比賽。

   【7.04 原註】總教練因認為裁判「規則引用錯誤」而擬提訴比賽時,應於所提訴之對象行為發生後,至投手投出次球或作其他守備行為前,先向裁判員口頭通告,否則該提訴無效。對於比賽終了日守所發生行為之提訴,應於次日中午前向主辦單位提出。


補則:關於比賽停止球時跑壘員返壘之處置

  形成比賽停止球,各跑壘員應、返壘時,依據各項成為「死球」的原因,返壘的方式(基準)亦各有不同,茲將各方式(基準)概述於後:

  (A) 應返回投手投球當時所佔有之壘:

    (a) 界外球未被接捕時( 5.06(c)(5) )

    (b) 擊球員違規擊球時( 5.06(c)(4) 、( 6.06(a)(1) )

    (c) 投手之投球擲中位於正規擊球區之擊球員的身體或其衣服時。( 5.06(c)(1)5.09(a)(6) )

    (d) 在無人或一人出局,跑壘員位一壘,一、二壘,一、三壘或滿壘的情況下,內野手故意掉落易於接住的高飛球或平飛球時。5.09(a)(12)

    (e) 妨礙正欲處理擊球的野手時:

        ① 界內球未觸及內野手 ( 包括投手 ) 以前,觸及擊跑員時。5.09(a)(7)

        ② 界內球於界內區域,在未觸及內野手(包括投手)或通過內野手(投手除外)以前,觸及跑壘員或裁判員時。( 5.06(c)(6) )5.05(a)(4)5.09(b)(7)6.01(a)(11) )

        ③ 擊球員於界內區域再度以球棒觸及「擊球」或觸擊球時。5.09(a)(8)

        ④ 擊球員或跑壘員妨礙了正欲處理擊出之球的野手時。( 5.09(b)(3)6.01(a)(6)(7)(10) )

        ⑤ 擊球員或跑壘員無論以何種方式,故意使尚未定為界外球而滾動於界外區之「擊球」改變其路線時。( 5.09(a)(9) 6.01(a)(2) )

        ⑥ 攻隊球員或教練(指導員)於必要時,未讓出自己所佔之位置,致妨礙了正欲處理擊球之野手,並被宣判妨礙時。5.09(a)(15) ● 6.01(b)

    (f) 擊跑員從本壘跑向一壘時,妨礙正要接取朝一壘之傳球的野手時。( 6.01(a)(11)5.09(a)(11) )

    (g) 被宣告三好球而尚未出局之擊跑員或獲四壞球之擊跑員妨礙捕手之守備時。6.01(a)(1)

  (B) 應返回發生妨礙當時已佔有的壘:

    (a) 起於投手向擊球員投球之守備受到妨礙時。

        ① 裁判員妨礙了捕手的傳球動作時。( 5.06(c)(2) )

        ② 擊球員妨礙了捕手的傳球動作時。( 6.03(a))(11) )

        ③ 無人或一人出局,跑壘員擬得分時,擊球員妨礙了在本壘上的守備行為。( 5.09(b)(8)6.01(a)(3) )

        ④ 被宣告為第三好球,但尚未出局之擊跑員,或獲四壞球之擊跑員,妨礙了捕手的守備時。

        ⑤ 擊球員揮棒落空後,經裁判員認定因自然揮棒之餘勢或自然收回時,所持球棒觸及尚未為捕手確實接捕之球或觸及捕手身體,以致無法接住該球時。( 6.03(a)(3) )

    (b) 捕手或其他野手妨礙擊球員擊球時。( 5.05(a)(3) )

    (c) 跑壘員故意妨礙傳球時。( 5.09(b)(3) )

    (d) 攻隊之球員或教練 ( 指導員 ) 於必要時未讓出自己所佔有之位置,致妨礙了正欲處理傳球之野手,並因妨礙守備而被宣告出局時。( 5.09(b)(13)6.01(b) )

    (e) 內野手已沒有守備機會之「擊球」( 不論內野手是否會觸及 ) ,被跑壘員故意踢開並經裁判員認定時。( 6.01(a)(11) )

    (f) 剛被判出局之擊球員或跑壘員,妨礙了野手之連續防守動作時 ( 6.01(a)(5) ) 一野手連續防守動作開始時為基準。

    (g) 一人或二人以上攻隊之球員,站近於跑壘員擬到達之壘,或集結於該壘附近,妨礙防守或擾亂致影響守備時 ( 6.01(a)(4) ) 一該守備動作將開始時為基準。

  (C) 跑壘員佔三壘時,指導員離開壘指導區,以任何行動誘惑野手傳球時,或指導員有意地妨礙傳球時( 6.01(f)6.01(a)(9) ) 應返回該傳球開始時所佔有之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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