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目錄
十、 用語之定義 Definitions of Terms
(以下用語定義均按英文字母順序並加以10編排)
(各釋意文後之數字是表示有關規則之條文)
10.01 判定 ( Adjudged ) :
裁判員基於其判斷所做之決定。
【註】本判定無抗議的餘地,但裁判員運用規則錯誤所作之裁定不在此限。
10.02 促請裁決 ( Appeal ):
攻隊違犯特定行為時,守隊向裁判員指控違犯之事實,促請判定該球員出局之行為。( 6.03(b) )、(5.09(c) )
10.03 投手犯規 ( Balk ):
有跑壘員在壘時,投手投球違犯規則之行為。此時給各跑壘員進一個壘。( 參考 6.02(a) )
10.04 壞球 ( Ball ):
投手正規投球未直接通過好球帶 ( Strike Zone ) 且擊球員並未揮棒者。投手投球觸及地面後再通過好球帶時亦算為壞球。
10.05 壘 ( Base ):
跑壘員為得分必須碰觸之四個地點之一。通常為標示此四點均使用帆布包及橡膠平板,設置於該地點。
10.06 壘指導員 ( Base Coach ):
是穿著球衣之球隊成員之一,位於一、三壘指導員區 ( Coach’s Box ) 內指揮擊球員及跑壘員。( 5.03 )
10.07 四壞球 ( Base on Balls ):
擊球員於一打席中獲得四個壞球,或因守隊總教練向主審示意欲以「故意四壞球」保送擊球員之意圖,擊球員因而准進一壘之判決。假如守隊總教練向主審示意 ( 或告知 ) 此一意圖,則裁判應判擊球員獲進一壘,猶如已獲四個壞球。( 參考5.05(b)(1) )
10.08 擊球員 ( Batter ):
在擊球區內進行攻擊任務之球員。
10.09 擊跑員 ( Batter-Runner ):
擊跑員完成攻擊任務至成為出局或完成該次跑壘行為之間的過程所用的術語。
10.10 擊球區 ( Batter’s Box ):
擊球員攻擊時應站之區域。
10.11 投捕搭檔 ( Battery ):
投手與捕手之合稱。
10.12 選手席 ( Bench or Dugout ):
供穿球衣之球員待命之區域,凡未參加實際比賽之球員應進入該設施內待命。( 參考 2.05、5.10、6.04(e) )
10.13 觸擊 ( Bunt ):
擊球員不揮棒,有意輕輕用球棒觸球使緩行於內野的擊球。
10.14 截止比賽 (Called Game):
不論任何理由,經主審宣判截止之比賽。( 參考 7.01(g) )
10.15 確實接捕 ( Catch ):
所謂確實接捕係指飛翔中的擊出球或投球或守備員的傳球,被野手以手或手套確實接捕之行為。但使用帽子、頭盔、護具、口袋或球衣之任何部份接住者,不得視為確實接捕。又與球碰觸之同時或隨後因與其他球員或牆壁碰撞或倒地以致落球者,不視為確實接捕。
又野手碰觸飛球後,該球又碰到攻隊任何一球員或裁判員,雖再由另一野手接住者亦不視為確實接捕。己確實接捕之後,於傳球動作中才使球落地者,仍應視為確實接捕球。
總之野手已完全持球控制,且以其意識把球由手中傳出成為明確的事實時,被認定為確實接捕。
【原註】球即使在手套內彈跳,或在觸地前由其他野手接捕,最後由任何野手合法接捕時即為確實接捕。跑壘員於第一位野手接觸飛球的瞬間即可離壘。
野手可伸出圍牆外、欄杆、圍繩或其他邊界線,亦可跳至欄杆上方或至於界外區域之帆布上作出接捕行為;但因屬於負險情況下的接捕行為,將不適用任何妨礙之規定。
野手企圖於休息室邊緣作出接捕行為,隨即將跌入休息室,但藉由任一的球員支撐下接獲時,應視為確實接捕。
【註】飛球在落地前先觸及捕手的面罩或護具在由捕手接獲時為確實接捕 ( 擦棒被捕球 10.34 )。但若以手或手套以外之用具,如捕手接捕之護具或面罩接捕者,不為確實接捕。
10.16 捕手 ( Catcher ):
配置在本壘後方位置之野手。
10.17 捕手區 ( Catcher’s Box ):
等候投手投球時,捕手應站之區域。( 參考 5.02a )
10.18 球團或俱樂部 ( Club ):
具有比賽場地及附屬之設施,並組織球隊所屬於聯盟,而能代表該球隊向聯盟負責之人或團體。
10.19 教練 ( Coach ):
是屬穿著球衣之球隊一員,執行由總教練所指示之工作,但並不限於擔任壘指導員 ( Base Coach ) 。
10.20 比賽停止球或死球 ( Dead Ball ):
依照規則造成比賽暫時停止之球( 參考 5.06(c) ) 。
10.21 守隊或守隊球員 ( Defense or Defensive ):
在球場內屬於防守之球隊或其球員。
10.22 雙重賽 ( Double – Header ):
是指連續 2 場賽程,此賽程可能是事先安排或臨時修訂賽程安排者。( 參考 4.08 )
10.23 雙殺 ( Double Play ):
是由守隊球員之連續動作致使攻隊 2 名球員出局之行為,唯該行為中若有失誤即不得視為雙殺。(參考 9.12 )
(A) 順封雙殺( FORCE DOUBLE PLAY ):是指連續封殺或先封殺跑壘員再傳球於一壘使擊跑員出局之行為。
(B) 逆封雙殺( REVERSE FORCE-DOUBLE PLAY ):是指先使擊跑員出局於一壘,或第一出局行使封殺,接著使本應為封殺,但因後位跑壘員之出局,而解除了封殺狀態之前位跑壘員,於未到達次壘前被觸殺出局之雙殺行為。
【例】一出局跑壘員佔一壘,擊球員擊出一壘方向的滾地球,一壘手接住球觸於一壘後,再轉傳球至進二壘接應的游擊手或二壘手再觸殺一壘跑壘員出局時。
【例】無出局滿壘的狀況,擊球員擊出三壘方向的滾地球,三壘手接住球觸於三壘封殺了二壘跑壘員( 一出局 ) 而後傳球至捕手再觸殺三壘跑壘員出局時。
10.24 選手席 ( Dugout ):
與BENCH之定義相同。
10.25 界內球 ( Fair Ball ):
是指擊球員擊出之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參照圖四 )
(A) 球停止於本壘至一壘或本壘至三壘間之界內區者。
(B) 球經過一壘或三壘彈躍通過,往外野方向去時,觸於界內區或從界內區空間通過者。
(C) 碰觸一壘、二壘或三壘之球者。
(D) 最初之落地點為一壘、二壘以及二壘、三壘連結線上或其線後之外野界內區者。
(E) 球在界內區域或其上方空間碰觸裁判員或球員之身體者。
(F) 以飛翔狀態飛越球場界內區上空者。界內飛球應以球及界外線之相互位置來判定(包括標竿) ,不應以野手觸球時所站的位置是界內或界外來判定。
【原註】飛球最初落於本壘與一壘間,或本壘與三壘間的界內區域,在還未通過一壘或三壘前未觸及球員或裁判員而滾轉出界外區域疇,是為界外球,飛球停留於界外區或在界外區觸及球員時仍為界外球。
守隊球員處理了上述情況之界外球時,雖傳球至一壘,也不能使擊球員出局。飛球落於一壘或三壘上,或落於外野的界內區,再繼續滾出界外區時,為界內球。
為了使裁判員正確地裁定界內或界外,在界線標竿超出圍牆向著界內區的部份,宜架設鐵絲網。
【註】擊出之球在界內區觸及地面物以外的東西,如擊球員所拋置的球棒或捕手所脫下的面罩等,是為比賽進行球。
【問】擊出之球碰觸三壘上的跑壘員身上使球進入界內區或使球轉出界外區時,如何裁定呢?
【答】須依球與跑壘員碰觸的位置而定,如在界內區觸及跑壘員則為界內球,如在界外區觸及跑壘員則為界外球。而跑壘員觸及界內區的擊球時,會被判出局。( 參考 5.09(b)(7) )
10.26 界內區 ( Fair Territory ):
是屬球場之一部分自本壘經一壘以及三壘至球場圍牆下端一直線及該線之垂直上方空間內側而言,所有界外線(Foul Line) 均包括於界內區。
10.27 野手 ( Fielder ):
是指守隊之球員。
10.28 野手選擇 ( Fielder’s Choice ):
接住內野滾地球的野手不使擊跑員出局,而卻企圖使前位跑壘員出局的行為。
(A) 獲得安打之擊球員,利用野手企圖使前位跑壘員出局而傳球於它壘時多佔得一個壘或一個壘以上時。
(B) 跑壘員不因盜壘或野手失誤,利用野手企圖使其他跑壘員出局而傳球於他壘中,所進佔壘時。
(C) 跑壘員盜壘,因野手未採取守備行為而獲進壘時,( 參考 9.07(g) )對於因上述原因而獲進壘的擊跑員或跑壘員在記錄上,應記為野手選擇。
10.29 飛球 ( Fly Ball ):
被擊出成為高空飛行的球。
10.30 封殺行為 ( Force Play ):
因擊球員成為跑壘員,依照規則,前壘上的跑壘員則失去佔有該壘的權利,因此等原因所發生的狀態。( 參考 5.09(b)(6) )
【註】以下原註所述的是義務進壘的狀態而產生的出局,也就是封殺出局和得分的關餘,在規則5.08中有詳細的說明。
【原註】為了要了解義務進壘,最需注意的是,最初雖是義務進壘的狀態,但依比賽後的狀況,也會演變為不是義務進壘的狀態。
【例】一出局滿壘的狀況,擊球員擊出一壘方向強有力的滾地球被一壘手接住立即觸壘而使擊球員出局的話,因為這時已不是義務進壘的狀況,因此向二壘進入的跑壘員,除非被野手持球觸身是不可以被判出局的,因而在一壘跑壘員還未被觸身宣判出局前,從二壘、三壘進入本壘的跑壘員其所得的分數是被承認的,但是和這狀況相反,一壘手接住這滾地球後,先立即向二壘傳球,一壘跑壘員被封殺出局後再向一壘返傳球,使擊球員也出局,而成第三出局的局面時,那雖已進入本壘的二壘、三壘跑壘員其得分無效。( 參考 5.09(a))
【例】不是封殺的局面:一出局跑壘員佔一壘、三壘時,擊球員擊出一外野的高飛球而成為第二出局,三壘跑壘員於野手接球後始離壘衝入本壘,可是一壘跑壘員因野手接球前離開了一壘,在其返回一壘過程中被判出局,而成第三出局,此時不屬封殺出局,所以如經裁判員認定三壘的跑壘員是在一壘跑壘員被判出局前,已進入本壘的話,其得分有效。
10.31 褫奪比賽 ( Forfeited Game ):
因為違反規則經主審宣判比賽結束,而無違反規則隊以9比0獲得勝利的比賽。( 參考 7.03)
10.32 界外球 ( Foul Ball ):
擊球員合法擊出之球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則為界外球。( 參照圖五 )
(a) 球停止於本壘至一壘或本壘至三壘間之界外區域者。
(b) 球經一壘或三壘彈躍通過往外野方向去時,觸於界外區域或從界外區的空間通過者。
(c) 飛球越過一壘或三壘而最初之落點為界外區者。
(d) 球在界外區域或其上方空間,觸及裁判員或球員的身體或地面上不應有之物件者。
界外飛球應以球與界外線 ( 包含標竿 ) 之間的相互位置關係來判定,不應以野手觸球時,所站的位置是界內區或界外區來判定。
【原註】擊出球無觸及野手而擊中投手板反彈越過本壘板或停留於本壘、一壘、三壘之間的界外區時,是為界外球。
規則說明:飛球落在本壘至一壘或本壘至三壘間,彈跳出界外區域,之前未觸及裁判員或球員是為界外球;或在界外區域野手觸球時亦是界外球。飛球越過一壘或三壘落在界內區再彈跳出界外區域,則是界內球。
【註一】「擊球」於界外區 ( 包括觸擊球 ) 觸及擊球員所持的球棒 ( 非故意 ),為界外球。又擊球員擊出之球,反轉觸及尚未踏離擊球區的擊球員的身體或所持的球棒時,和擊出之球觸及球棒或身體時之位置無關,也是為界外球。
【註二】「擊球」觸及界外區之擋球網,圍牆,或擊球員所拋置的球棒,捕手脫下的面罩及地上的裁判刷子等地面以外的物件後再輾轉進入界內區而停止時,也是界外球。
10.33 界外區 ( Foul Territory ):
自本壘經一壘及三壘至圍牆下端一直線及該線之垂直上方空間外側而言(各界線不包括在界外區)。
10.34 擦棒被捕球 ( Foul tip ):
擊球員擊出之球擦過球棒直接飛進捕手的手或手套,視為正規的接捕球,不被正規接捕者,不屬於擦棒被捕球。擦棒被捕球為好球,屬比賽進行球。如前述擦棒球先觸及捕手的手或手套後再反彈出,如捕手能於該球未落地前再接捕者仍視為擦棒被捕球。擦棒球如先落地,再由捕手接捕,則屬界外球,為比賽停止球。
【註】擦棒球如最初觸及捕手的手或手套以外的用具或身體後再反彈出,即使在該球還未落地前再接捕者,不屬於擦棒被捕球,而屬界外球。
10.35 滾地球 ( Ground Ball ):
擊球滾彈於地面。
10.36 主隊 ( Home Team ):
在自己球場比賽的球隊。如在中立的球場比賽時,由雙方協商決定主隊。
【註】主隊的對方則稱為「客隊」。
10.37 違規 ( ILLEGAL or ILLEGALLY ):
違反本規則。
10.38 違規投球 ( ILLEGAL PITCH ):
(1) 投手之軸心腳未踏投手板向擊球員投球者。
(2) 突襲投球 ( Quick Return Pitch ) 如跑壘員在壘上時,違規投球即為投手犯規 ( Balk )。
【註】投手違反 5.07(a)(1)(2) 之規定投球者,視同違規投球。
10.39 內野手 ( Infielder ):
位於內野區的所有野手。
10.40 內野高飛球 ( Infield Fly ):
無出局或一出局,跑壘員佔一壘、二壘,或滿壘的情況下,擊球員擊出一高飛球 ( 平飛球及企圖觸擊而致成飛球者除外 ),內野手以普通守備行為即可接獲者。如投手、捕手或外野手到內野對該飛球採取守備行為時,亦視同內野手。擊出之球裁判員己能明確地判定為內野高飛球時,為使跑壘員易能採取行動,應立即宣告「內野高飛球」,又所擊出之飛球在界外線附近之上 空時,應宣判「如屬界內球的話就是內野高飛球」“ Infield Fly , if Fair. ”。
因內野高飛球是屬比賽進行中,跑壘員可冒險進壘,唯該飛球被接捕時,則視同普通高飛球,跑壘員須負「再觸原壘」的義務,否則有出局的危險。
雖經裁判員宣告為「內野高飛球」,但再成為界外球時,則不屬於內野高飛球。
已被宣告為「內野高飛球」,雖最初落於內野區 ( 未觸及任何物件 ),但最後成為界外球的話,則不視為內野高飛球。相反地最初的落點雖在界外區 ( 未觸於任何物件 ) 但最後成為界內球的話,則視同內野高飛球。
【原註】裁判員引用「內野高飛球」規則時,應以內野手普通守備行為下是否能容易接捕做為基準,不可擅自設定界線 ( 如:以草地或壘線為界 ),例如該飛球雖然由外野手處理,但裁判員認為該球在一般情形下很容易被內野手接捕者,應宣告「內野高飛球」。「內野高飛球」不具申訴之要素,裁判員之判斷優於一切,並須立刻決定之。宣判「內野高飛球」時,跑壘員可冒險進壘,若內野手把被宣告「內野高飛球」之飛球故意掉落時,不受規則 5.09(a)(12) 項之規定,應以「內野高飛球」之規則為優先,仍為比賽進行球。若是「內野高飛球」處於飛行狀態時發生跑壘員妨礙守備,此時仍為「比賽進行中」直至判定界內或界外為止,若宣告的「內野高飛球」為界內球時,妨礙守備的跑壘員與擊球員皆被判決出局。若宣告的「內野高飛球」成為界外球,不論是否接捕,此時妨礙守備的跑壘員被判決出局,擊球員繼續打擊。
【註】「內野高飛球」經過裁判員宣判後生效。
10.41 飛翔狀態 ( In Flight ):
指擊出之球、傳球、投手投球等尚未觸及地面或野手以外之其他物件的狀態。
10.42 負險狀態 ( In Jeopardy ):
指比賽進行中,攻隊的球員處在可能出局時的術語。
10.43 局 ( Inning ):
各隊各進行一次攻擊與守備的單位。在這單位裡 ( 局 ) 每隊防守時完成三人出局的任務,即須互換攻守,三隊輪換攻守各一次即一局。
【註】本規則客隊攻擊時稱上半局 ( 先攻隊 ),主隊在攻擊時為下半局 ( 後攻隊 )。
10.44 妨礙 ( Interference ):
(a) 攻隊的妨礙:攻隊的球員以截遮、阻擋、擾亂、碰撞等動作對防守所構成的犯規行為。
(b) 守隊的妨礙:野手妨礙了擊球員即將擊球的行為。
(c) 裁判員的妨礙:
(1) 主審妨礙捕手企圖防止盜壘的傳球動作。
(2) 擊出之球在通過野手前 ( 投手除外 ) 於界內區觸及裁判員。
(d) 觀眾的妨礙:觀眾 ( 或觀眾所丟擲之物品 ) 進入場內或於看台伸入比賽場上方、妨礙球員對「比賽進行中」的球之處理。
10.45 聯盟 ( League ):
指主辦當局或該次大會之意。即訂定競賽規程,編排比賽日程表之大會組織。
10.46 聯盟理事長 ( League President ):
執行本規則,包括解決所有糾紛,裁定申訴並依自己的判斷,對違反本規則的球員、總教練、教練、以及裁判員給以適當的處罰。
【原註】有關美國職棒大聯盟部分;聯盟理事長 ( League President ) 與本規則有關之職責由大聯盟主席 ( Commissioner of Baseball ) 指派人員執行。大聯盟主席可指派不同人員執行聯盟理事長與本規則有關之不同職責。
10.47 正規 ( Legal or Legally ):
合乎本規則。
10.48 活球 ( Live Ball ):
比賽進行中的球。
10.49 平飛球 ( Line Drive ):
擊球員所擊出的強勁、直線、不觸及地面的飛球。
10.50 總教練 ( Manager ):
在比賽球場對自己球隊行為負完全責任者,是經球隊指定與裁判員或對方協議的代表,選手亦得被指定為總教練。
10.51 妨礙跑壘 ( Obstruction ):
野手在無持球或未處理球之行為時,妨礙了跑壘員跑壘的行為。
10.52 攻隊 ( Offense ):
正在擔任攻擊的球隊或其球員稱之。
10.53 正式記錄員 ( Official Scorer ):
( 參考9.0 )
10.54 普通之守備行為 ( Ordinary Effort ):
考慮氣候及場地之狀況,對於某種行為 ( PLAY ) 在各聯盟之各守備位置上應具備之正常守備行為。
【原註】本用語在規則 10 .40「內野高飛球」及有關記錄之規則中常被引用,是對各個野手之客觀基準,也就是說某一野手雖然盡了自己最好的行為 ( Play ),但與該聯盟同一守備位置的野手,在平均技術水平以下,記錄員可記為該野手之失誤。
10.55 出局 ( Out ):
守隊為成為攻隊需使對方三出局中之一稱之。
10.56 外野手 ( Outfielder ):
位於外野的各守備員。
10.57 滑離壘位 ( Overslide or Oversliding ):
攻隊的球員滑壘時因衝過壘包離壘,置本身於可能被判出局的狀態下稱之。由本壘進一壘時,在須立即返壘的條件下,允許因滑壘過猛而致離壘。
10.58 罰則 ( Penalty ):
違反規定時適用之規則。
10.59 球員或裁判員的身體 ( Person of player or umpire ):
球員或裁判員的身體任何部分,包括衣服及其他附於身體的物件。
10.60 投球 ( Pitch ):
投手針對擊球員所投出之球。( 參考 5.07 )
【原註】投球與傳球應明確地區分。所謂投球是專指向擊球員投出之球稱之。至於其他某一球員向另一球員的擲球,應稱為傳球。
10.61 投手 ( Pitcher ):
被指定向擊球員投球的守備員稱之。( 參考 5.07 )
10.62 投手的軸心腳 ( Pitcher’s Pivot Foot ):
投手於投球時觸及投手板的腳。( 參考 5.07 )
10.63 比賽開始 ( Play ):
主審對比賽開始時或比賽停止後,再重新開始時的口令。
10.64 突襲投球 ( Quick Return Pitch ):
投手有意趁擊球員不注意時的投球行為,這是違規投球。
10.65 正式比賽 ( Regulation Game ):
參考( 7.01 )
10.66 再觸壘 ( Retouch ):
跑壘員依據規則,再度返回原壘踏觸的行為。
【註】所謂再觸壘是指飛球被接獲時,已離壘的跑壘員為回到取得進壘的基點,而再行返觸原壘的行為。擊出飛球觸於原壘上,視野手接獲球的同時,進往次壘的行為稱之「觸壘待跑」( Tag up )。( 參考5.09(b)(5) 原註、5.09(c)(1) 原註 )
10.67 得分 ( Run or Score ):
攻隊的球員由擊球員成為跑壘員依一、二、三及本壘的順序觸壘時。
10.68 夾殺 ( Run Down ):
守隊於壘間企圖迫使跑壘員出局的行為。
10.69 跑壘員 ( Runner ):
進壘、觸壘、返回壘中的攻隊球員。
10.70 安全 ( Safe ):
裁判員宣判跑壘員佔有壘時的術語。
10.71 固定式投球 ( Set Position ):
二種正規投球姿勢中的一種。
10.72 觸擊搶分 ( Squeeze Play ):
是指擊球員以觸擊方式企圖使在三壘的跑壘員得分的一種助攻戰術。( 參考 6.01(g) )
10.73 好球 ( Strike ):
投手依照下列情況之一的正規投球得被宣告「好球」
(a) 擊球員擊球落空 ( 包含觸擊 ) 時。
(b) 擊球員未揮棒擊球,但該投球之任何部份在飛翔狀態中通過了好球帶之任何部分者。
(c) 無好球或一好球時,擊球員擊成界外球者。
(d) 觸擊成界外球者。
【註】通常在二好球以後的界外球是不被計算的,可是觸擊時因與擊球員的球數無關,而在任何情形下都被計算成好球,故二好球之後如觸擊成界外球,將成為三振出局,但是觸擊成飛球被接獲時視為飛球接殺出局。
(e) 擊球員擊球落空 ( 包括觸擊 ),球觸及擊球員之身體或衣服者。
(f) 未曾落地的投球,於好球帶觸及擊球員身體及衣服者。
(g) 擊成擦棒被捕球者。
10.74 好球帶 ( Strike Zone ):
好球帶以擊球員之肩部上緣與球褲上緣之中間平行線作為上限,以膝蓋下緣作為下限,通過本壘板之空間者稱之。( 如圖六 )
【註】在等待投球的擊球員,有時為了縮小好球帶雖然採取了身體蹲下來異於平時不自然的擊球姿勢,主審應依其經常採取的正常擊球姿勢來決定他的好球帶。
10.75 保留比賽 ( Suspended Game ):
比賽因故暫時停止,尚未賽完的局數保留於日後再行補賽。( 參考 7.02 )
10.76 觸球 ( Tag ):
野手以手或手套確實持球,以身體觸壘,或以所持之球、確實持球之手或手套 ( 不含懸於手套外之皮帶條 ) 去觸跑壘員之行為。但,假如野手於觸壘或觸跑壘員之時 ( 同時或立即 ) 掉球,則不算「觸球」。野手必須確實持球夠久,證明自己完全控制該球,才算完成「觸球」。假如野手完成「觸球」 而於隨後之傳球動作中掉球,仍須判為完成「觸球」。
10.77 傳球 ( Throw ):
以手臂傳球向某目標之行為。應與投手向擊球員的投球 ( PITCH ) 不同,有所區分。
10.78 和局 ( Tie Game ):
經主審宣告終止之比賽,而兩隊的得分相同。
10.79 暫停 ( Time ):
裁判員為使比賽暫時中斷的術語,成為比賽停止球。
10.80 觸及 ( Touch ):
觸及球員或裁判員的身體或衣服、裝備等任何一部分。
【註】「裝備」為球員或裁判穿戴於身上正確部位之物。
10.81 三連殺 ( Triple Play ):
由於守隊球員之連續動作,致使攻隊的三名球員出局的行為但在三個出局之間,沒有任何失誤。( 參考 9.11 )
10.82 暴投 ( Wild Pitch ):
捕手按照普通防守行為無法處理的過高、過低、或過偏的正規投手投球稱之。( 參考 9.13 )
10.83 揮臂式投球 ( Wind-up Position ):
兩種正規投球姿勢中的一種。( 參考 5.07(a)(1) )
【原附註】本規則之中所述之「他」或「他的」等詞,若遇實際所述之人為女性時,則應視為等同「她」或「她的」。
【註】本規則中所述之擊球二字如表示被擊出之球(滾地球、飛球、觸擊球、界內球、界外球)之總稱或簡稱之立場使用時,在擊球二字另外加引號「 」,如「擊球」表示之。如以表示動作以動詞之立場使用時不加「 」號,例如踏出擊球區外之地面擊球。規則 10.04 之 BALL 以專用名詞壞球之立場使用時,在壞球二字外另加「 」號,如「壞球」表示之。規則 10.73 之 STRIKE 以專用名詞之好球使用時亦同,另加「 」號,如「好球」表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