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記錄員應注意事項
(一)記錄員對於擊球員進佔一壘是因安打或失誤等真有獨自判斷決定權。記錶員應將其決定以手勢或用播音器傳送至記者席或播音室。
(二)記錄員在比賽時,應嚴守有關規則,倘遇有記錄規則無明文規定事項時,有自行裁定之權。
(三)成為提訴比賽(岳咄咄g Games )或保留比賽( Suspended臼mes )時,記錄員將提訴或成為保留繼續而停止時之得分、出局敏、各跑壘員之位置,擊球員之球數等應作詳確之記載。
保留比賽的繼續或提訴比賽被命再行比賽時,記錄員應監視使其停止當持完全相同之狀態下再行開始。
(四)記錄員不應有違背規則或違背裁判決定之記載。
(五)記錄員雖然明知打擊順序有錯誤,但不能對裁判員或兩隊任何人通告事實或喚起其注意。
(六)記錄員除(五)之規定外如發現下列情形應立即自動查間或通知有關人員:
1.尚未成立第三出局,而攻守將要交換時,應立即將該錯誤通知裁判。
2其他如球數2~3 時主審誤以為四壞球而准許擊球員進一壘時,或其他的球員代替不得被替換的投手出場比賽時。
3.球隊所提出之打擊順序名單中如有姓名或背號之重覆等疑問時。
(七)球員所穿之球衣號碼與名單上所登記之號碼不符時,如明知該擊球員為鄭百勝,在名單上登記為11 號,但鄭百勝實際所穿的球衣號碼是1 號時,應查問糾正後更改名單上之球衣號碼為1 號,使其與實際穿的球衣號碼相符。
如不認識該球員不知道現在輪及打擊之姓名與實際出來打擊之球員是否相符,但該球員所穿的球衣號碼與打順表中輪及打擊者之背號不符合時,可能是打擊順序有誤,所以不可以有任何查間或喚起任何人注意之言行,必須等守方對該擊球員之打擊順序提出促請裁決,經主審要求查證時才可以有所行動。如查明該擊球員之身份與輪及打擊之姓名相符合,只是背號不符合者,明顯是背號登記錯誤, 應准許改正,不可以當做擊球順序錯誤處理。
(八)廂式記錄(Box Score)的檢算:
各隊的打數、四壞球、觸身死球、犧牲觸擊,犧牲飛球,因妨礙或妨礙跑壘而上壘之合計數。與該隊之得分、殘壘及對隊的刺殺數的合計。與該隊的打席數。三者之數目相同時表示沒有錯誤。
(九)打擊順序錯誤時之記錄法:
未依照打擊順序擊球,如完成打擊被刺殺出局後, 經促請裁決成立,致使正位擊球員被宣告出局時,將不正位擊球員之出局情形記入正位擊球員之格子內。例如不正位擊球員A 以游擊滾地球被刺殺E←壘後,經促請裁決正位擊球員B 為出局時,應、記B 為游擊滾地球被刺殺E←壘。上述情形為不正位擊球員單獨到達一壘以前被刺殺出局之記錄方法,例如不正位擊球員與其他跑壘員一併被雙殺者,經促請裁決,成為正位擊球員出局,不正位擊球員之行為被取消,因此不能將情形記入正位擊球員之格子中,這種情形下應依照下列給予捕手刺殺之記錄記入正位擊球員之一壘格子中。例如不正位擊球員成為跑壘員上壘後,經促請裁決致使正位擊球員被宣告出局時,在正位擊球員之一壘格子中記入BOT2 之符號表示給予捕手刺殺之記錄並記正位擊球員的打數一。至於不正位擊球員上壘記錄當被取消。
數位擊球員打擊順序,連續錯誤,致順序紛亂者,按各發生之實際情形記錄之。
例如第二棒擊球員先行出擊,被三振,其次第一棒擊球員中外野飛球二出局, 第三棒沒有出擊被跳過去,第四、第五棒擊出安打,雖然第二棒之一出局與第一棒之二出局順序會倒過來,但仍然須依照實情記入該擊球員之格子中,被跳過去之第三棒格子讓它空下來,然後第四、第五棒之順記錄之。因此第三棒之打數自然會減少一次。
(十)比賽達到正式比賽之局數後,成為遞奪比賽者至比賽終了之個人及球隊之記錄應列入正式記錄。擺奪比賽獲勝隊比對方隊得分為多時,依照規定決定勝利投手與戰敗投手並列入正式記錄。擁奪比賽獲勝之球隊得分比對方少或相等時,不作勝利投手與戰敗投手之記錄。
一、記錄員判定之要領與職責
1.記錄員應頭腦冷靜,觀念正確,字體工整,謹慎為之,力求完整並合理的交代每一個過程。
2.記錄員應根據事實及裁判的判決據實記之。(即使裁判誤判亦然)
3.眼睛跟著球轉, 直到整個PLAY 完成,球傳回投手為止。
4.應考量場地之實際狀況,如風速、陽光、場地泥淨與否或積水等對於選手之影響,並隨時掌握場上的狀況(尤其投捕,與主審密切配合) 。
5.動眼動手不動口。(例如發現錯位擊球或球數有誤時,亦應保持絨默)以維公正原則。
6.記錄內容盡量以一個符號表現。如: w 、p 、s 、K 、B 、D 、二個字母如: BK 、cs 、PO 等。
7.對安打或失誤的判定應從寬認定之,不是以手套是否觸球為判定依據。應考量擊出球之強弱及選手接球後重心是否處於平衡狀態。
8.無法決定安打或失誤時,應討論或思慮後再決定之,並應以守備員之立場加以考量。
9.記錄員是權威的,對安打、失誤,有絕對獨立判定的權力。
10.統計:先完成中央欄→攻擊欄→投捕手欄→守備欄→驗算→整個再檢查一次,有否遺漏。
二、記錄符號之輔助說明